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闽工信规〔2025〕1号
现将《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政法〔2018〕9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93号),进一步明确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定位、功能和要求,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体系,引导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增强公共服务,以工业设计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信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内设部门或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工业设计企业是指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厅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央属、省属企业统一由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完善的组织体系、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满足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达标项,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企业需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能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第七条 地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开展现场核验,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匹配性、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社会信用情况等,集体研究、择优排序,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核验记录报送省工信厅。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初审结果和推荐意见负责。
第八条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行业处室意见,按10%且不少于5家的比例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对拟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间,对存在异议的名单,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由省工信厅认定为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以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委托地市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省工信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10%且不少于5家对通过地市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具体事项以发布通知为准。已获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不参与省级复核、抽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抽查的;
(二)经复核、抽查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复核、抽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因第十二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依据复核、抽查结果,公布通过复核、更名及被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对本办法施行之后获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不再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地市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对获评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前期出台的文件中,涉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规定、资金奖励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地市级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梯队培育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政法〔2018〕9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表1 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容 |
指标类别 |
1 |
设计费用投入及占比 |
上一年度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经费占企业R&D支出比重达30%以上。 |
达标项 |
2 |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
截至申报日期设计团队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相关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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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获奖质量及数量 |
近三年获得地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含国际设计大赛)1项以上,设计成果实现产业化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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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知识产权数量 |
近三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及版权年均5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30项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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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定设计标准 |
企业积极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 |
加分项 (每项10分) |
6 |
完成重要项目 |
企业积极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省部级重点研发项目。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承担省部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 |
|
7 |
其他成效 |
积极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参评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认定等。 |
表2 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容 |
指标类别 |
1 |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
截至申报日期设计团队人员达35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相关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
达标项 |
2 |
获奖质量及数量 |
获得5项地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含国际设计大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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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务规模 |
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总营业收入应不低于75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
|
4 |
制定设计标准 |
企业积极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 |
加分项 (每项10分) |
5 |
完成重要项目 |
企业积极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省部级重点研发项目。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承担省部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 |
|
6 |
其他成效 |
积极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参评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认定等。 |
说明:
1.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于工业设计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与工业设计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工业设计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其他与工业设计直接相关的费用。
2.所称工业设计相关学科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所列之艺术学设计学类相关专业、工学机械类工业设计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所列之艺术学设计类相关专业、交叉学科设计学相关专业。
3.所称地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含国际设计大赛)指: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及以上工信部门主办的工业设计大赛所获得的奖项,及国际、台港澳地区如红点、金点等知名工业设计奖项。
4.所称国内外授权专利及版权指: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版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5.所称设计标准指: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6.所称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指: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中工业设计类子活动;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工业设计大会、论坛、评奖、设计周等活动;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办的工业设计大赛、工业设计专场、工业设计周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