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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闽质协【2025】010号

发布时间:2025-0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质量技术奖奖励工作,保证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质量技术奖(以下简称质量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质量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质量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质量技术创新,促进质量研究、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质量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质量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质量技术奖授予在推进我省质量技术进步,提升我省整体质量改进和管控水平、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在质量研究、质量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质量技术奖的申报人。
第六条质量技术奖是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授予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质量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负责质量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和解释。
第八条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为质量技术奖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质量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及评审的协调落实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质量技术奖项目奖
第九条质量技术奖项目奖(以下简称项目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应用推广、质量改进与创新、社会公益以及其他质量技术创新与实践成果。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在非脱密的情况下不得申报项目奖。
第十条项目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性突出:在质量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应用先进质量技术对研究、开发、生产和交付过程进行改造,通过质量技术创新,提升了产业竞争力;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研究、开发、生产和交付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总体质量水平和主要绩效指标达到了国内的领先水平。
(二)推动质量技术进步作用明显:项目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我省的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促进我省质量事业的发展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质量技术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十一条项目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成果水平、对质量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我省质量技术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质量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和贡献,在国内质量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或对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促进我省质量技术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较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质量事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贡献,在国内质量领域得到较大范围的应用或对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三等奖:运用先进质量技术和方法,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促进本企业的质量技术进步和提升竞争力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和示范作用。
第二节质量技术奖个人奖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奖个人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先进质量技术方法开发及质量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为提高组织质量技术竞争力做出突出贡献的质量技术工作者。
(二)从事质量技术、工具和方法的研究、开发,在质量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为质量技术进步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第十五条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个人奖候选人应作为主要技术带头人在先进质量技术方法开发及质量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中取得创新性突破,经实践证明,对组织质量技术能力提升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作为质量技术奖的评审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批准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质量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质量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质量技术奖评审相关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质量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四)为完善质量技术奖评审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十八条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具有质量领域全面综合业务能力的质量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情况,从质量技术专家库中遴选聘任。
第十九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奖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

第二十一条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质量技术奖,申报时应按规定的申报书填写,同时提供必要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申报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提交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奖的申报组织应当是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质量技术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质量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
(三)在质量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质量技术应用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五条项目奖申报方向说明

(一)质量技术发明方向:主要针对“技术发明”项目,指运用质量技术而做出的产品、工艺、系统等。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系统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二)质量技术进步方向:主要针对“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公益”等项目。其中“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指在质量领域对  技术、方法、工具的理论性和基础性研究;“技术开发”项目指在质量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价值的产 品、技术、工艺和设计及其推广应用;“社会公益”项目指质量管理领域的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通过运用质量技术在环境环保、医疗卫生、质量安全风险预测与防治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三)质量工具应用方向:主要针对“应用推广”“质量改进与创新”项目。其中“应用推广”项目指组织实施推广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含个人)已有的先进质量技术成果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质量技术,并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质量改进与创新”项目指向本组织及其顾客提供增值效益,在整个组织范围内所采取的提高活动和过程的效果与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组织申报;个人项目需有三名以上具有教授级职称(其中2名为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由个人申报,若为在职人员需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申报项目奖需按规定填写《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质量技术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1)应用证明、(2)鉴定结论、(3)其他证明(选项),如:专利证书、查新报告、验收意见、检测报告、荣誉证书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奖。
(一)未完成或未取得有关评价证明的项目。
(二)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显著的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由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完整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初审:由质量领域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分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撰写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标准打分。评审组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产生初评结果。
(三)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产生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本年度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与答辩: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部分终审确定的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给出现场评审与答辩的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
(五)公示: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将推荐获奖项目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六)审定批准: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以会议或书面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本届评审委员申报或与评审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申报质量技术奖时,该评审委员在评奖过程中须全程回避。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质量技术奖申报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质量技术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向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仅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报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作出有效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根据最终决议结果,对获奖项 目及个人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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