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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南安市2025年关于创新主体建设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5-01-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支持: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泉州级支持:
1.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3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泉政办规〔2023〕14号)
2.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泉政办规〔2023〕14号)
3.对泉州市外新迁入、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完成变更注册并在泉州完成营收超5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不重复奖励。(泉政办规〔2023〕14号)
4.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的龙头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次、实施晋档补差,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泉政规〔2024〕1号)
5.对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工业企业,在享受省级“小升规”每家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一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规上企业。(泉政规〔2024〕1号)


异地研发孵化机构(平台)[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园区飞地孵化基地、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
泉州级支持:
1.对经认定的“泉州市企业异地研发中心”,给予申报单位30万的建设运营经费补助,补助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主要用于异地研发中心研发人员费用、场地租金、设备购置等。(泉科规〔2023〕3号)
2.对企业在异地设立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可计入泉州母公司,享受我市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对异地研发中心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的,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的通知》给予奖励。(泉科规〔2023〕3号)
3.支持泉州市企业通过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创新工作站与异地高校院所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可申报享受泉州科技创新券、“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泉科规〔2023〕3号)
4.支持我市企业与知名高校院所共建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开展联合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按其年度投入建设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我市引进的科研院所依托母体单位建设异地创新工作站,经认定给予2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补助。(泉政办规〔2023〕13号)
南安级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泉州级异地研发机构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南安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南政办规〔2024〕14号)

中试平台
泉州级支持: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园区基地建设市场化运营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中试平台,经认定的按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实际运行后,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泉政办规〔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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