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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南安市2025年关于研发机构认定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5-01-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技术转移机构
省级支持:
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且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成交金额的3%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额最高100万元。(闽科成函〔2021〕28号)
泉州级支持:
1.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或作价入股对价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泉政办规〔2023〕13 号)
2.支持科技服务机构联合福建海峡技术转移中心举办技术经纪(理)人培训,按取得证书每人500元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本次培训开支的50%,且不超过5万元。对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费的50%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补助。对聘用高、中、初级技术经纪(理)人的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其中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50%。(泉政办规〔2023〕13 号)
3.对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1亿元的机构,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排名奖励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省级补助的20%叠加奖励。(泉政办规〔2023〕13 号)
南安级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南安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南政办规〔2024〕14号)

重点实验室

泉州级支持:

1.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泉委办〔2022〕50号)
2.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泉政办规〔2023〕15号)
3.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室),根据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购入科研仪器、创新设备的实际购置金额,按照购置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3年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补助。(泉政规〔2024〕1号)
4.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自主立项的单项实际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泉政规〔2024〕1号)
南安级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泉州级重点实验室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南安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南政办规〔2024〕14号)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省级支持:
1.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闽政〔2018〕19号)2.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力度,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初创期一般为五年。对于评价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以上后补助资金由省和设区市财政各按50%承担,省级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闽政办〔2016〕145号)
泉州级支持:
1.对获评省级新型科研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12.5%,最高给予500万元后补助。(泉委办〔2022〕50号)2.对获评省级新型科研机构最高给予80万元。(泉政办〔2021〕34 号)3.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室),根据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购入科研仪器、创新设备的实际购置金额,按照购置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3年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补助。(泉政规〔2024〕1号)4.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自主立项的单项实际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泉政规〔2024〕1号)南安级支持:对新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南安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南政办规〔2024〕14号)

泉州级新型研发机构
泉州级支持:
1.对获评A、B类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科技局分别给予A、B类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每年支持申报市级科技项目数量最多分别可达3个、2个;获评C类的机构,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支持申报市级科技项目数量最多1个,但不给予资金扶持。(泉科〔2017〕288号)2.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起,以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动态考评。根据考评结果,重新对机构进行评级,获晋级的机构按累加计算给予相应类别奖补资金支持。对考评结果优秀的,每家给予10万元资金奖补,不与晋级奖补重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泉科规〔2023〕4号)3.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室),根据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购入科研仪器、创新设备的实际购置金额,按照购置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3年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补助。(泉政规〔2024〕1号)南安级支持:对新认定泉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南安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奖励。(南政办规〔2024〕14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泉州级支持:

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引进市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泉政办规〔2023〕14号)南安级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泉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南安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南政办规〔2024〕14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用房补助

省级支持:新建孵化器用房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用房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计划单列市)、市两级财政按60%和40%分担。(闽科计〔2014〕22号)


星创天地

省级支持:对获评的省级星创天地,可申报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闽财规〔2023〕16号)

泉州级支持
对获评的泉州市星创天地,可申报市级星创天地建设补助项目,考核评估优秀给予最高25万元经费补助,评估良好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补助。(泉科规〔2024〕1号)南安级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泉州级星创天地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南政办规〔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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