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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05-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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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总部政策
1、注册落户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际到资分档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实缴2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8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8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2、加大奖励补助
对现有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除银行外),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三年内对税收福清留存部分累计贡献1亿元(含)以上,可参照金融总部政策注册落户奖励执行。对已享受金融总部政策注册落户奖励和增资奖励的部分进行相应扣除。
3、营运资金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按实际到位的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营运资金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
4、增资奖励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已获得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现有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不满足获得注册落户奖励条件,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增资奖励金额为增资后实缴资本奖励金额扣减增资前对应实缴资本奖励金额。多次增资规模不可合并计算,单次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梯度奖励。
对现有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一定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政策
1、注册落户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规模1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0.4%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规模5亿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经营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达到一定标准的,对企业、股东或合伙人(自然人)给予梯度奖励。
3、投资及出资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本市且当年实际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可按其当年实际到资的0.4% 给予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本市且当年实际投资规模在2000万(含)以上的,可按其当年实际到资的0.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人才奖励政策
1、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
企业人才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梯度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界定参照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执行,每家不超过5人)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2、购房、租房补助政策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择一享受)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按实际租房面积核算,给予连续补助3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四、台资鼓励政策
1、台湾金融机构在融设立总部、分支机构
对于新引进的企业,在符合金融总部条件享受相关落户奖励或营运资金奖励的同时,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台资在融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直接投资本市且当年实际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可按其当年实际到资的0.5%给予奖励。
直接投资本市且当年实际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其当年实际到资的0.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