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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关于推动福州高新区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四条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3-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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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福州高新区首发经济发展,激发发展动能,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福州高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设立品牌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福州高新区依法设立,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年的各类品牌首店予以首次入驻奖励支持,其中,中国(内地)首店奖励50万元、福建首店奖励30万元、福州首店奖励20万元。
对经认定的品牌首店,合法经营满3年后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注:第三年期满后申请):中国(内地)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5%(第二年)、20%(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福建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0%(第二年)、15%(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福州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0%(第二年)、15%(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二、支持设置户外广告,对品牌首店的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在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餐厅、展演等商家,在特定时间段可适当放宽“外摆位”限制。
(责任部门:区综合执法局、区城乡建设局)
三、支持首创技术研发,对入围福建省、福州市科技重大“揭榜挂帅”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市级补助的3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四、鼓励研发首台(套)产品,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部门:区经发局)
五、其他事项
(一)每年由区商务局、区经发局等部门按照分工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会同财政金融局组织实施。
(二)以上措施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三)以上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区商务局、区经发局等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