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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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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7﹞350号)精神,现将2020年福州市企业技改项目完工奖励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奖励的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福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取得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
3.技改项目投资纳入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4.技改项目已完工,生产出相应产品并销售;
5.2018年至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奖励标准
按企业2019年较完工投产前一年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30%、40%,市级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对财政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额,相关数据由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获得过省、市、县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或技改基金融资成本补贴的项目,省、市、县三级的技改完工投产奖励三年累计应奖资金只兑现超出上述补贴的部分,相关数据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申报材料
1.《2020年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完工奖励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信用承诺书;
5.申报的项目已享受省、市、县技改扶持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需胶装,2017年完工项目统一用白色封面装订;2018年完工项目统一用绿色封面装订;2019年完工项目统一用粉色封面装订。一式五份。
四、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税收隶属关系,向区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一个申报单位仅允许一个完工投产项目提出奖励申请,且仅有一个对应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年度基数。申报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2.若2019年已完工项目当年未产生税收增量,可先提交材料申请完工投产认定。
3.项目申报单位于12月8日前上报区工信局、财政局。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4.福州市工信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第三方机构从省财政厅优选库中以招投标方式遴选会计师事务所,由其牵头根据需要,邀请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行业专家等,以现场核查、拍照留存、完工评价会等方式,评价企业技改项目的真实情况、完工投产情况,并形成评价报告。
5.福州市工信局、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及完工评价报告编制资金安排表,经公示及上报市政府、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程序后,下发奖励资金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