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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开展2024年文化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发布时间:2024-07-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政规〔2023〕2号),制定2024年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一、扶持对象
(一)海沧区行政辖区内符合《若干措施》相关要求的文化影视产业的企业、剧组、项目等。文化影视产业的企业是指列入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的企业。其中,影视企业是指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等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等。
(二)来海沧拍摄影视作品的影视企业。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2.申报机构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以“信用中国”、“信用中国(福建厦门)”两个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二、申报要求
根据文化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制定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三、申报审核流程
申报流程分为组织申报、初审、复审认定、资金拨付四个程序。
(一)组织申报
1.厦门市海沧区文发办负责政策申报具体组织和资金兑现。
2.收件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1437-1室。
3.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根据项目分类,按照政策和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递交书面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5.申报时间:2024年度相关扶持补助及奖励在7月23日-31日进行申报,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填报并提交材料,逾期不受理。
(二)材料初审
由海沧区文发办进行材料初审。
(三)复审认定
区委宣传部进行复审,复核后通过区政府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委宣传部发文公布扶持项目,通知相关企业提交票据,资金直接拨付申报企业。
四、申报说明
(一)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同政策条目需优先申请市级奖励。不得通过更名、包装、拆分、全部或部分合并到其他项目重复申报。
(二)各受扶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三)获扶持的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等),项目单位必须向区文发办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区文发办将会同各相关单位视情作出处理决定。
(四)申报主体伪造、虚报数据骗取扶持资金,区文发办有权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在此期间及资金收回后的2年内,区文发办不再受理其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相关违规企业,应按照区文发办要求,自觉缴回所涉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办理扶持资金审核、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重大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沧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2024年《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政规〔2023〕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为规范有序开展好暂行办法相关政策申报、兑现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一)海沧区行政辖区内符合《若干措施》相关要求的文化影视产业的企业、剧组、项目等。文化影视产业的企业是指列入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的企业。其中,影视企业是指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等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等。
(二)来海沧拍摄影视作品的影视企业。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2.申报机构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以“信用中国”、“信用中国(福建厦门)”两个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二、申报要求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1)申报条件
①商事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归属海沧区的企业。
②纳入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的企业。
③根据国家统计标准上规(上限)的文化影视企业。
④上规之后3年内,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超过50%、100%或200%以上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文化影视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同时,对本措施有效期内首次上规的文化影视企业跟踪扶持3年,对上规之后3年内的每一年度营业收入按增长超过50%、100%或200%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2.申报材料
(1)《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上规企业系统申报财务状况申请表。
(二)奖励优秀获奖企业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1)申报条件
①商事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归属海沧区的企业。
②首次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企业”、“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提名企业”、“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厦门市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首次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提名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厦门市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1)《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获评荣誉证明材料。
(三)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发展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1)申报条件
①商事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归属海沧区的园区运营企业。
②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运营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1)《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文件。
(四)支持建设达标文化影视园区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1)申报条件
①商事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归属海沧区的达标文化影视园区的实际招商运营企业。
②达标文化影视园区:有固定运营场所、场所运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运营管理企业;实际入驻园区的文化影视企业达20家以上,其中,规上企业不少于1家。
(2)扶持标准 
对达标文化影视园区的实际招商运营企业(对入驻企业提供租赁场所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本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达标的文化影视园区跟踪扶持3年,对达标之后3年内的每一年度园区所有文化影视企业营业总收入按增长超过20%、50%或100%以上三个档次,分别对园区的实际招商运营企业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
 2.申报材料
(1)《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入驻园区企业当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园区场所运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证明(租赁合同、发票、场地运营授权等)。
(7)区文发办正式行文认定批复的函件(认定园区)。
(五)支持影视企业落地发展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1)申报条件
①商事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归属海沧区的企业。
②纳入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的企业。
③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等的企业。
④在海沧租赁场所办公经营的新设立影视企业,且有影视业务收入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新设立影视企业在海沧租赁场所用于办公经营的,自有影视业务收入起,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实际租金低于10元/平方米的,据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为自有影视业务收入当月起36个月;对在补助期间列入规上(限上)统计的企业,自列入规上(限上)统计起,余下的补助期的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月2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实际租金低于20元/平方米的,据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2.申报材料
(1)《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3张办公场所照片(需体现公司名称)。
(6)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发票。
(六)鼓励影视作品项目创作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1)申报条件
①商事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归属海沧区的第一出品方企业。
②商事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归属海沧区的开展电影、电视、网络剧立项、备案的企业。
③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海沧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在影视作品立项、备案成功,并实际开拍后。
④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电影、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电视剧和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网络剧。
(2)扶持标准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海沧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在影视作品立项、备案成功,并实际开拍后,给予开展立项、备案和第一出品方的企业合计10万元奖励(如立项、备案企业和第一出品方企业为不同企业,分别奖励立项、备案企业和第一出品方企业各5 万元);对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电影、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电视剧和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网络剧,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后,再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企业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本条款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材料
(1)《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影视作品备案证明材料。
(6)第一出品方的证明材料。
(7)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8)投资额证明。
(七)鼓励影视剧组来海沧拍摄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1)申报条件
①在海沧影视主管部门备案的影视剧组。
②在海沧发生的住宿费、摄影棚和器材租赁费达到一定标准。
(2)扶持标准
对在海沧影视主管部门备案的影视剧组,按在海沧发生的住宿费给予一次性补助,达30万元(含)至50万元的补助3万元、达50万元(含)至80万元的补助5万元、达8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租用海沧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器材(含道具服务)超过10万元(含)的,按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住宿费、租用海沧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租用器材(含道具服务)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材料
(1)《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海沧区影视剧拍摄登记备案表。
(6)住宿费、摄影棚和器材租赁费发票。
(八)支持摄影棚运营企业发展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1)申报条件
①商事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归属海沧区的摄影棚运营企业。
②年度综合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摄影棚运营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年度综合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摄影棚运营企业,按其年度服务收入(包括摄影棚、影视器材租赁收入和提供场所给剧组住宿及使用的租赁收入)的5%给予摄影棚运营企业运营奖励,每个摄影棚运营企业该条款下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申报企业年度综合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的证明材料。
(九)支持影视园区做大做强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1)申报条件
①商事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归属海沧区的影视园区实际招商运营企业。
②影视园区达到以下标准:经营面积达2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影视企业达20家(含)以上,入驻影视企业合计营收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园区。
(2)扶持标准
对经营面积达2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影视企业达20家(含)以上,入驻影视企业合计营收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园区,按入驻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1.2‰给予实际招商运营企业(对入驻企业提供租赁场所的企业)奖励,每个招商运营企业该条款下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材料
(1)《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年度税务机关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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