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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鄂知发〔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3-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打造高水平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专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员,是指经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专项培训考核认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高校院所研发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及站点专兼职管理人员。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由省知识产权局考核认定能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人才。
第三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专员认证管理,湖北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专员属地管理,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负责知识产权专员培训考核。
第二章 专员职责
第四条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保障有效组织运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维护、运营、转化;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和预警;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组织本企业知识产权培训;负责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对接相关工作。
第五条高校院所知识产权专员职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推动有效运行,促进所在单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贯彻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运用和转化;开展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与导航;处理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组织本单位知识产权培训;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专员职责。负责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指导知识产权申报、运用、保护、管理;协助解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负责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组织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承办上级交办知识产权工作事项。
第七条知识产权专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专利法》《商标法》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掌握以知政策新法、知导航评议、知风险防控、知高价值专利挖掘和会检索查新、会技术交底、会项目申报、会诉讼应对、会标准化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知识产权实用课程内容,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 专员认证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专员认证条件
(一)从事本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二)对本单位技术创新工作较为熟悉。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知识产权专员认证方式
(一)线上培训遴选。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全省知识产权专员线上大培训并筛选合格学员。
(二)考前集训辅导。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员线下培训通知,组织考前辅导和答疑。
(三)线下考核认证。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分片区组织线下知识产权专员培训、研学交流和实践学习后,对参训学员进行考核认证。
(四)结业发证入库。学员成绩合格,由省知识产权局颁发“湖北省知识产权专员证书”,纳入湖北省知识产权专员信息库管理。
第四章 专员管理
第十条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全省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管理平台,将专员人才培养纳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知识产权专员队伍数据管理的智能化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属地知识产权专员管理,每年依托培训基地对辖区知识产权专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促进辖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培训基地应加强专员队伍联络,及时更新专员动态信息,组织学习研讨和互动交流,遴选优秀专员担任所在市州专员片长,完善专员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各知识产权专员应加强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学习;总结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介,共同打造专员学习交流工作平台。
第十四条 各知识产权专员所在单位应合理设置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岗位,提高知识产权专职人员数量和比例,健全知识产权专员晋升、流动机制,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技术改造、高技术产业化等项目中配备知识产权专员,专员的任用和发展情况作为推荐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的参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该情形产生之月起免除知识产权专员资格:
(一)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
(三)从所在单位或团队中离职并申请撤销专员资格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员的业务指导,精准把握知识产权工作需求,传达最新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供相关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专员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用人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专员绩效奖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员给予表彰和激励。
第十八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知识产权行业协会与专员加强互动交流,推动构建行业协会、创新主体和专员一体联动的合作机制,更好提升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支撑力。
第十九条 具有知识产权专员工作经历且表现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内各级各类人才选拔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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