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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7-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重点物流企业,形成世界级物流产业集群,加快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持我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物流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物流企业,指为客户提供采购、运输、分拨、配送、库存管理、信息等整体物流组织或者多环节物流服务,有效链接生产制造和终端客户,开展实体物流运作的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开展物流技术设备推广应用或提供物流解决方案的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
第三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监管的制度。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未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者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四)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每年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150万元(第四方物流技术服务企业不低于50万元)。    
第五条  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除符合基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任一专项条件:
(一)以物流供应链为主营业务的,前两年度以全额法计算每年经营收入不低于30亿元(以净额法计算每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亿元);上一年度处理物流运输车辆数不低于300车次,或者自有或连续累计租赁期2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或者整合物流供应链企业10家以上。
(二)以综合物流为主营业务的,前两年度每年经营收入总计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处理物流运输车辆数不低于300车次,自有或连续累计租赁期2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三)以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为主营业务的,前两年度每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亿元;上一年度航空代理货运量不低于5000吨,或货运代理货运量不低于50000吨。
(四)以装卸搬运和仓储为主营业务的,前两年度每年经营收入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货物装卸作业量不低于100万吨/10万标准箱(重箱),或者自有/协议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仓储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五)以专业运输为主营业务的,前两年度每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亿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船舶运力规模不低于50万载重吨,或者不低于1万标准箱,或者证书车位不低于2万车位;
2.拥有全货机且开通国内、国际航线不低于10条,上一年度完成货物运输量不低于5万吨;
3.拥有符合规划和国家标准的铁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上一年度货运量不低于1000万吨或2万标准箱;    
4.上一年度自有营运货运车不低于100辆(不含挂车),或者具备网络货运资质;
5.拥有邮政快递营运资质,且在我市快递运营网点不低于20个。
第六条  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除符合基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任一专项条件:
(一)以物流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前两年度每年经营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能够提供为物流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成功案例,或者拥有自研物流信息系统平台。
(二)以物流设备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前两年度每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物流设备总营收不低于5亿元;上一年度年末自有或融资租赁的物流设施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包含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及时间、咨询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九条  申报时间截止后,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总资产、营收、纳税、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核。确有必要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当年拟授予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并将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投诉举报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公布于本部门门户网站。
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开展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工作,重点物流企业应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出现破产清算、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拒不配合运行情况监测工作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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