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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促进商贸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6-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商贸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4〕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消费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商务部门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实行以区为主、市区共同分担、财政事后奖补的工作机制,市级资金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区级资金由各区商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主要从连锁企业新开直营门店奖励项目、零售餐饮企业存量奖励项目、批发企业存量奖励项目、批发企业增量奖励项目、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资助项目等五大方面对企业进行支持和奖励。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按照市区各50%比例承担。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或区级专项资金。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连锁企业新开直营门店奖励项目。鼓励商贸企业服务内地、面向世界,支持商贸企业连锁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大型连锁企业新开直营门店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零售业(F52)、餐饮业(H62)”;    
2.申报主体在深圳市外的境内其他城市新开连锁门店;
3.新开连锁门店的经营主体属于申报主体的分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为申报年份上一年度;
4.零售业的申报主体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零售额达到10亿元且正增长;餐饮业的申报主体申报年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正增长。
(二)奖励标准
事后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新开连锁门店给予奖励,每家门店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零售餐饮企业存量奖励项目。支持零售、餐饮企业升级消费设施、拓展消费场景、创新消费模式,对零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零售、餐饮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零售业(F52)、餐饮业(H62)”;
2.零售业的申报主体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零售额分别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餐饮业的申报主体申报年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分别达到20亿元、10亿元、1亿元。
3.申报主体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零售额(营业收入)正增长。    
(二)奖励标准
事后奖励。以下奖励不可叠加享受。
1.对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零售额达到100亿元的零售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零售额达到50亿元的零售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零售额达到10亿元的零售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申报年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的餐饮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申报年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的餐饮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申报年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餐饮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批发企业存量奖励项目。加快培育贸易型总部企业,支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
2.申报主体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
3.申报主体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销售额正增长。
(二)奖励标准
事后奖励。对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亿元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300亿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亿元的企业奖励50万元。上述奖励不可叠加享受。    
第九条 批发企业增量奖励项目。支持批发企业开拓市场、辐射全国,对批发企业销售额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
2.申报主体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销售额增长超过1亿元(含)。
(二)奖励标准
事后奖励。对批发企业申报年份上一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部分按照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不保留小数位数。
第十条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资助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降低交易风险,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用补助。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自主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已缴纳保费并取得保费发票。
2.保险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并经批准在深圳市内从事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支持标准
事后资助。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的25%,最高给予5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低于1万元(不含)不予拨付。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编制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资助(奖励)计划汇总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给予配套资助、奖励。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向法人主体注册地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奖励)计划。
(五)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奖励)计划。确定资助(奖励)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区级部门预算项目库,并汇总报送市商务局。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根据各区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根据各区商务部门报送的资助(奖励)计划,统筹汇总形成部门预算项目库。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级资金转移支付。
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资助(奖励)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区级)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不得通过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等行为重复申报项目。因政策允许,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主体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以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完善反映获得支持企业发展成效的绩效指标,突出绩效导向,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区级商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上一年度相关自评材料于每年3月1日报市商务局汇总。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申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 商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商务部门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商务部门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区级商务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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