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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6-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工程技术领域先进典型,加快建设我市卓越工程师队伍,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鹏城卓越工程师”是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中,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有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优秀代表。
第三条 “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品德、业绩与发展潜力。
第四条  “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活动,分为“鹏城卓越工程师”和“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鹏城卓越工程师”和不超过5个“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已获得国家、省、市同类人才奖项或资质认定的,不能重复参选。当年度不得同时申报“鹏城卓越工程师”“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相关经费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个人申报“鹏城卓越工程师”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在深圳一线工程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申报时仍在从事相关工作;
(三)坚守职业道德和科技伦理,精益求精、崇尚质量、追求卓越,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
(四)具备工程技术人才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八条  团队申报“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须在深圳组建团队5年以上,具有3人及以上成员;
(三)集智攻关、团结协作,攻克工程技术难题,取得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工程技术创新成果;
(四)团队负责人须具备工程技术人才中级及以上职称,团队其他成员具有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制造、“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成果;    
(三)长期工作在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突出基层和工作一线,特别是聚焦长期奋战在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先进典型。
第十条  个人、团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
(一)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二)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正在诉讼的;
(四)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
(五)近三年在深圳市存在行政处罚记录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公开发布一次评选通知。评选程序包括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示、确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  个人、团队参加“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通过专业人士举荐、单位推荐、行业协会推荐等方式进行,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选通知要求的《“鹏城卓越工程师”申报表》或《“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申报表》;
(二)申报人或团队的相关推荐材料,如职称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成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经通知补正仍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时限为申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下列专业人士、单位在每个选拔年度可推荐1名人选(团队):
(一)在我市全职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资深院士),“国家工程师奖”获得者;
(二)本市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以及民营企业中产业链“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
(三)本市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产业创新平台,以及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国有金融机构,高水平医院。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地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工程师奖”获得者;“鹏城卓越工程师”;“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主要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从本部门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参评人(团队)的专业水平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第一轮专业评议。按参评人(团队)所属领域,分别划分为若干评议组并明确各组推荐名额,共计不超过30名参评人和15个参评团队进入第二轮综合评议。各评议组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根据评选条件对参评人(团队)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评价并记名投票,按票数高低排名确定各评议组推荐人选(团队)。
(二)第二轮综合评议。结合各评议组推荐情况,抽取11名及以上单数专家对第一轮推荐人选(团队)集体讨论后,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20%差额进行投票,获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参评人(团队),按票数高低进行排序,获得较高票数的前10名参评人为最终推荐人选,第10名出现并列时,在并列的参评人中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第一者列入最终推荐人选;获得较高票数的前5名参评团队为最终推荐团队,第5名出现并列时,在并列的参评团队中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第一者列入最终推荐团队。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征求市纪委监委机关等部门意见,并在局官方网站将“鹏城卓越工程师”和“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最终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个人、团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确定为“鹏城卓越工程师”、“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并发放3万元人民币奖金,奖金拨付至个人、团队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实行诚信承诺制。推荐人、推荐单位和申报的个人(团队)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的客观性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鹏城卓越工程师”或“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后,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鹏城卓越工程师”或“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认定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申报的个人(团队)及其所在单位有违反评选规定或评选程序、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如已取得“鹏城卓越工程师”或“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认定资格,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撤销其认定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追回奖金。该个人(团队)及其所在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推荐人(单位)停止推荐资格一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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