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新增方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7年)》(深环规〔2024〕7号)有关要求,2024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新增8类支持领域,原有7类项目可继续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项目。支持深圳市电厂和垃圾焚烧厂加装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
(二)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支持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优秀项目。
(三)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支持打造近零碳排放区试点。
(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和示范项目。支持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先进技术示范和试点工程。
(五)气候投融资发展项目。支持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推广库和开发库的项目业主。
(六)碳排放权融资业务项目。支持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按时完成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
(七)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在深圳实现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且年度新增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
(八)碳普惠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碳普惠体系下的方法学、应用程序和低碳场景开发。
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024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高质量发展新增方向)》(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新增方向)》)。
二、具体要求
(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二)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新增方向)》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电子版上传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政务服务〉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三)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邮箱)等。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四)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五)我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申报单位应自行承担通过其他形式提交材料导致审核不通过的后果。
(六)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我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七)鉴于年度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额度有限,同一家单位每个资助方向,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三、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全年开放,我局将对材料分批次集中审核,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项目进入项目库,年度专项资金数量有限,原则上申请项目“先入库先安排”。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高质量发展新增方向)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附件2: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
附件3:绩效自评报告
(一)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附表,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电子版上传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s://ep.meeb.sz.gov.cn:8443/zjsq/login)。
(二)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邮箱)等。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四)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我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五)鉴于年度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额度有限,同一家单位每个资助方向,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总体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机构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
(三)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申报事宜。
(四)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三、正面清单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
(二)环保合规企业。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
(四)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我市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近三年验收通过率100%。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项目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
(三)申报项目为达标排放改造项目。
(四)申报项目涉及政府投资。
(五)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的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
五、申报指南
(一)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电厂和垃圾焚烧厂按照相关要求加装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按照新增的每套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采购费用的50%给予资助。其中:
(1)对每套新增的温室气体(CO2)在线监测模块设备资助不超过7.5万元;
(2)对每套新增的温室气体(含CO2、CH4、N2O等)在线监测设备资助不超过70万元;
若申报单位同时新增了多套设备,按新增设备数量叠加计算。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电厂或垃圾焚烧厂;
(2)电厂按照《深圳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试行)》、垃圾焚烧厂按照《深圳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焚烧(试行)》安装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含在线监测模块设备和在线监测设备。温室气体在线监测模块设备指可以集成到更大的环境监测系统中的单个或多个监测模块,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指独立运行的完整系统,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通信等功能);
(3)新增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时间不早于2022年1月1日;
(4)新增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须与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联网;
(5)通过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设备合规性现场检查;
(6)稳定联网运行3个月以上。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环评批复、备案材料或不需进行环评的相关说明材料;
(3)排污许可证;
(4)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及资产清单(格式参考附件2);
(5)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设备清单等);
(6)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7)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证明材料:
① 验收文件;
② 联网证明材料;
③ 设备日常运行记录及计量校准文件;
④ 通过设备合规性现场检查相关材料。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优秀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
(1)对实施软件方面提升的优秀项目,按照每个优秀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2)对实施软件硬件两方面提升的优秀项目,按核定建设改造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以上两类资助不可同时申报。
3.申报条件
(1)按照《深圳市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深圳市工业集聚区环保规范化建设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实施软件方面提升或软硬件两方面提升,并被评为生态环境治理优秀等级的工业聚集区;
(2)实施软件方面提升的是指在软件方面投入社会资金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聘请环境管理人员、完善落实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把关进驻企业、开展园区环保巡查等;
(3)实施软件硬件两方面提升的是指在工业集聚区环境治理过程中,在硬件方面投入社会资金新建扩建、升级改造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防治设施、视频科技管控设备系统、集中供热供蒸汽设施等,在软件方面投入社会资金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聘请环境管理人员、完善落实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把关进驻企业、开展园区环保巡查等。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3)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优秀等级证明材料;
(4)(软件硬件两方面提升专用)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及资产清单(格式参考附件2);
(5)(软件硬件两方面提升专用)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设备清单等);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打造近零碳排放区试点。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对通过验收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进行分类资助:
(1)区域试点资助300万;
(2)园区试点资助100万元;
(3)社区试点资助100万元;
(4)校园试点按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类型分别资助15万元、25万元、50万元;
(5)建筑试点按建筑面积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6)企业试点资助50万元。
类型 具体标准
近零碳排放区域试点 300万元
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 100万元
近零碳排放社区试点 100万元
近零碳排放校园试点 高等学校试点 50万元
中小学校园试点 25万元
幼儿园校园试点 15万元
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 建筑面积≥20000m2 100万元
10000m2≤建筑面积<20000m2 75万元
5000m2≤建筑面积<10000m2 50万元
建筑面积<5000m2 25万元
近零碳排放企业试点 50万元
3.申报条件
(1)项目须于2024年通过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
(2)同一事项获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资助的不予资助;
(3)同一事项符合本类别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不得重复申请,但可按最高限额的条款资助。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确认盖章);
(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3)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相关材料;
(4)(校园试点专用)学校类型证明材料;
(5)(建筑试点专用)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和示范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先进技术示范和试点工程。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按照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3.申报条件
(1)新污染物治理项目采用的技术成果经权威机构认证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2)与同类项目相比,具有可量化的先进性;
(3)项目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确认盖章);
(2)新污染物证明材料(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认定的新污染物);
(3)权威机构技术认证材料(例:科技查新报告(附查新机构资质证书、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以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标准技术成果鉴定应用证明材料(例如技术成果鉴定报告);
(4)工程设计方案;
(5)环评批复、备案材料或不需进行环评的相关说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或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无法提供排污许可证的说明材料;
(7)项目竣工或者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8)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及资产清单(格式参考附件2);
(9)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设备清单等);
(10)绩效自评报告。必须包含同类型新污染物治理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定量对比章节,同类项目不少于3家(若少于3家则需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分析当前同类型新污染物治理普遍采用的技术状况,,明确项目技术的适用范围及边界,从项目产生的新污染物减排效果、技术可靠稳定性、投资和运营成本(节能、节水、节地)等方面,对环境、技术、经济效益进行量化评估,对比说明本项目的技术优势(格式参见附件3);
(11)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气候投融资发展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推广库和开发库的项目业主。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按照银行信贷、融资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租赁或债券发行的融资成本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3.申报条件
(1)项目2023年融资成功,企业已支付融资成本;
(2)项目2024年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开发库和推广库。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确认盖章);
(2)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开发库和推广库证明材料;
(3)项目融资和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相关证明材料:
① 申请资助贷款利息的项目业主,需提供银行放款凭证或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中应当约定融资费用等事项),以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② 申请资助保证保险费的项目业主,需提供保险单,以及保险费发票、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③ 申请资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的项目业主,需提供业务合同(业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融资费用等事项)、融资费用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④ 申请资助绿色债券发行中介服务费用的项目业主,需提供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绿色债券的相关文件材料。
(4)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5)气候效益相关证明材料(如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环境效益测算报告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碳排放权融资业务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按时完成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3.申报条件
(1)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按时完成深圳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
(2)项目在2021-2024年间已结清贷款;
(3)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确认盖章);
(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3)重点排放单位按时完成深圳碳市场履约相关证明材料;
(4)当年业务结清相关证明材料;
(5)当年碳排放权融资业务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在深圳实现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且年度新增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3.申报条件
(1)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需具有一定业务规模:银行、小贷公司年度新增业务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年度新增业务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2)在所属业态中,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评审后确定该项业务属于上年度推广应用且新增业务规模数额最大。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确认盖章);
(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3)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年度新增业务规模数额证明材料(无需结清);
(4)所属业态中新增业务规模数额最大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碳普惠体系建设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碳普惠体系下的方法学、应用程序和低碳场景开发。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
(1)碳普惠方法学的开发主体,单个方法学可申请获得30万元的资助;
(2)碳普惠应用程序建设方,单个碳普惠应用程序可申请获得50万元的资助;
(3)碳普惠场景搭建主体,搭建单个碳普惠场景可申请获得1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需为碳普惠方法学的开发主体(方法学编制单位)、碳普惠应用程序的建设方(应用程序产权所有者)、或碳普惠场景的建设方(场景所有者);
(2)对于碳普惠方法学(不包括政府委托开发的碳普惠方法学),须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发布;对于碳普惠应用程序(不包括使用政府财政开发的应用程序),须基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碳普惠方法学或场景开发并稳定运营超过半年、用户数超过10万人;对于碳普惠场景(不包括使用政府财政运营的碳普惠场景),须经市生态环境局授予标识且稳定运营半年;
(3)项目验收时间不早于2021年1月1日;
(4)申报主体每个方向仅可以申报一次资助。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确认盖章);
(2)项目开发委托合同(委托方不得为政府部门)及验收材料;
(3)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4)(碳普惠方法学专用)方法学编制单位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证明材料;
(5)(碳普惠应用程序专用)应用程序产权所有者证明材料、基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碳普惠方法学或场景开发证明材料、半年及以上应用程序维护记录和10万以上用户人数证明材料;
(6)(碳普惠场景专用)场景所有者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授予标识材料和半年及以上运营管理记录;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立项流程
发布指南—在线受理申报—项目初审—现场核查和入库评审—纳入项目库并制定拟资助计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集体决策—拟资助计划公示—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和签订项目合同—拨付资助资金。
七、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九、收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