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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针对中小型企业的国内外展会补贴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4-08-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项目名称

补贴金额

申报条件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2024年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事项)申报

200万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申请的申报单位为已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并实施相应组展项目的组展单位,及参加《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所列线下展会的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
2.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每个线下展项目实际组展规模不少于20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面积以项目主办方签署合同为准)或180平方米,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
3.组展单位对组织参加境外展览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4.企业参展取得积极成效并获取订单,每家参展企业均提交《展会成效一览表》。
5.境外展览项目应当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已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6.申报项目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7.资助费用仅支持申请单位对公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对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重点项目给予展位费和承办费资助,对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资助。每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申报资金的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参加一次展会获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合计不超过200万元;不纳入单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的统筹中。具体如下:
(一)展位费
1.中心展位费:中心展位是指用于深圳市城市整体形象和产业发展成果展示,及为参展企业提供公共洽谈区域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展位,由组展单位搭建管理。全额资助中心展位费,每次展览最多2个,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申报的组展计划总展位在50个及以下的,资助1个中心展位的展位费;总展位在51个及以上的,资助2个中心展位的展位费。
在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费: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0%的展位费资助,按照每个标准展位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最多资助2个展位。
(二)承办费
对于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的承办费用给予资助,金额最高为20万元。实际组展总展位在50个及以下的,每次资助承办费10万元;50个以上展位的,资助承办费20万元。
(三)重点参展企业展位费
对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线下参加2024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50%的资助。每家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参加一次展会所获资金资助上限为50万元,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2024年度中央资金(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申报

50万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2022年-2024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活动执行时间:2024年11月5日-10日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若有变动,以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实际举办情况为准)。
2.活动执行地点:上海市范围内。
3.申报单位:
(1)申报单位须为进博会采购商(专业观众)、参展商、展会嘉宾等进博会展客商,其中专业观众须注册归属深圳交易团;
(2)申报单位须为活动主办方。
4.活动类型:活动类型须为对接签约类活动。对接签约类活动指进博会采购商(专业观众)、参展商、招商招展合作单位、进博会支持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进博会相关促进国际采购合作的活动。对接成果须包含不低于2个进博会相关进口采购签约项目。
进博会相关进口采购签约项目指在进博会展期达成的意向成交,签约项目供应商须为进博会展商、采购商(专业观众)须为归属深圳交易团的进博会专业观众,且不得以同一进博会相关进口采购签约项目重复申报本资金。
5.活动参加人数:活动线下参加人数不低于100人,其中到场人员中第七届进博会参展商、采购商(专业观众)、展会嘉宾等持进博会证件人员人数不低于30人(30人不含申报单位人员)。

对在进博会期间举办上述活动所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支持,具体如下:
(一)场地费用
对在进博会期间举办上述活动所实际发生的场地费用予以支持,场地费用必须与活动场地运营方直接签订合同支付款项,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租赁场地不予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支持。
(二)宣传推广费用
对在进博会期间举办上述活动所实际发生的宣传推广费用予以支持,包括线下媒体宣传、线上平台宣传、户外广告宣传;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支持,且核定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单家申报单位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且经核定的资助总金额少于5万元的不予以资助。

2024年深圳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1-3月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

150万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申报单位需为展会场租合同签署及发票抬头单位);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培育期资助期间不得同时申请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奖励项目、专业展会场租补贴项目;
5.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项目为新落地我市的展会项目,要求在我市专业展馆(专业展馆指深圳会展中心、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深圳坪山燕子湖国际会展中心等三个展馆)举办,且办展面积超过1万㎡;
2.项目属于“20+8”产业布局专业展会(专业展会,指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通过展示促进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推广、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3.项目举办时间需在2024年1月1日-3月31日区间内,且首次在深举办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之后。

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按实际发生场租的25%给予连续三年的培育期资助,每个展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三年累计资助上限150万元。

2024年深圳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1-3月展会场租资助

10万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申报单位需为展会场租合同签署及发票抬头单位);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申请本项目资金的不得同时申请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奖励项目、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国际性会议资助项目;
5.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专业展馆指深圳会展中心、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深圳坪山燕子湖国际会展中心等三个展馆)的专业展会;
2.专业展会项目在2024年1-3月期间实际举办(专业展会项目指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通过展示促进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推广、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展销会除外)。

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天的补贴,15万㎡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15万㎡(含)以上20万㎡以下的展会补贴4万㎡,20万㎡(含)以上的展会补贴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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