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汉市江汉区组合式惠企政策汇编
一、税收减免类政策
(一)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2.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优惠内容】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享受方式】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3 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五)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办理流程】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六)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社保减免类政策
(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享受主体】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优惠内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 ,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 日。【办理流程】免申即享。【政策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
三、收费减免类政策
(八)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气工作安装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优惠内容】持续精减申报材料、简化审批流程,工商用户报装沿用1个环节,1项申请资料;标准制式项目、无外线工程接入项目、有外线工程接入项目办理时限分别为2、8、14个工作日内;继续实施用气报装“三零”服务,实现工商业用户用气报装“零跑腿”、投资金额不足30万的气源工程“零审批”、严格落实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用户“零投资”。【政策依据】《市城管执法委关于印发2024年获得用气 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小额企业工会经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优惠内容】对小额缴费工会组织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享受条件】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办理流程】在所属区税务大厅正确填写《缴纳工会经费信息登记表》,确认登记交款账户及收款的工会账户信息。市总工会在企业缴款的次月底返还缴纳款项的60%,次年3-7月份返还缴纳款项的40%。【政策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
(十)市场主体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优惠内容】免收市场主体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22〕39号)
四、稳岗就业类
(十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享受主体】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享受条件】中小微企业须与被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新吸纳的人员处于就业状态。【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2)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公示7天。(3)资金拨付。公示后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并协调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企业部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高校毕业生个人部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卡账户。【政策依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3〕304号)
(十二)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补贴标准】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享受条件】1.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的,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2.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办理流程】1.申请时限。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五年内提出申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2.审核及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3.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将补贴资金分别拨付至申报对象的银行账户。【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2〕207号)
五、金融支持类
(十三)创业担保贷&青创贷【享受主体】创业担保贷:1.个人创业借款人:劳动年龄内(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0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停止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下列人员(含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在我市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变更不少于12个月),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6)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脱贫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上述申请对象中,已在非本人创办的企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申请。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夫妻双方合计)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向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就业部门申请资格认定。
(十四)首贷服务相关政策
【享受主体】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内容】在市金融局统一部署下深入开展首贷专项行动,推广“汉融通”线上首贷服务专区和线下首贷服务站,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帮助和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录线上首贷服务中心进行对接,高效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首贷融资需求。【政策依据】1.《关于公布首批武汉地区金融系统线下首贷服务站名单的通知》(武银管【2022】17号)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2〕9号)
(十五)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享受主体】武汉市辖区内依法开展的以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且在武汉市“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备案成功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优惠内容】
1.加大新型政银担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各类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拓政策性担保业务,不断增加政策性担保企业户数,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代偿率不超过3%(含)的部分,发生风险时对贷款未清偿本金部分按省再担保集团40%、融资担保机构30%、合作银行20%、市区政府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2.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除担保费外,不得向被担保对象收取咨询费、手续费、管理费、评审费等其他费用。
【享受条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政策依据】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金〔2024〕113号)
六、市场开拓类
(十六)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规定
【享受主体】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在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享受条件】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区财政局 区科经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规定的通知》(江财〔2022〕4号)
(十七)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
【享受主体】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1.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保函、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2.电子化项目在线免费获取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3.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2.《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1〕344号)
3.《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实施意见》(江财〔2022〕11号)
(十八)“政采贷”融资产品相关介绍
【享受主体】政府采购中标企业
【服务内容】
持续推进政采贷和保函制度。全面推进政采贷,通过江汉区政府采购公众号大力宣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采贷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采贷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积极落实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制度,着力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实施意见》(江财〔2022〕11号)
七、消费提升类
(十九)部分行业延长营业时间相关规定
【享受主体】餐饮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消费者。
【优惠内容】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经公安交管部门评估后,允许夜间非高峰期临时停车。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2〕83号)
(二十)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享受主体】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1.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1)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投资奖励。鼓励本市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投资符合重点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项目建成运营后,按照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重点文化企业总部引进奖励。支持具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及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投资背景的中央文化企业以及上市文化企业,在本市设立全国总部或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对市文化产业与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总部,分别给予全国总部200万元、区域总部100万元开办奖励。对具有显著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2.支持文化市场主体发展
(1)新进库文化企业奖励。对上年度新进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库、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年度盈利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入库文化企业营收增长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库的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含10%)至30%,给予1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含30%)至50%,给予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含50%),给予30万元奖励。
(3)重点文旅活动补助。对我市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在武汉景区举办的经认定的重点文化和旅游活动(含实景演出、节庆活动等),经审核确认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给予补助。每个经认定的重点文化和旅游活动主(承)办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活动可享受补助的次数不超过1次。
(4)电影院线补助。对年度票房超1亿元的本地区电影院线,按照该电影院线年度票房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3.支持数字创意产业发展
(1)电竞俱乐部落户武汉奖励。对于持有英雄联盟LPL职业联赛、王者荣耀KPL职业联赛、和平精英PEL职业联赛等职业联盟赛事席位且赛事主场落户在本市的职业电竞头部俱乐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重点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改造建设奖励。支持通过工业厂房改造、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转型发展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对于改造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改造后新增入驻文化企业数超过30%(含30%)、新增入驻办公人数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园区,按其改造升级投入费用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影视产业发展
支持在本市取景摄制、展现新时代英雄城市形象的优秀电影(含动漫电影)、电视剧(含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作品。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按照票房收入的2%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电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首次播出,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短视频作品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首次播出且点击量过亿,给予短视频第一出品方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本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电视剧作品,获得电影、电视剧国际重要奖项或国家级大奖(“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飞天奖、星光奖等)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围上述奖项的影视作品每部奖励50万元。
5.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
对外文化和旅游贸易企业文化产品或服务境外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境外年销售收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享受条件】
本政策中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须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规定的多项扶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和“次年申报奖补”的原则予以扶持。
【政策依据】《武汉市关于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政规〔2022〕19号)
(二十一)减轻房地产行业资金压力相关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优惠内容】提高监管资金使用效率,在重点监管资金增加“项目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二进度”拨付节点,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的55%。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2〕9号)
(二十二)优化房地产行业预售管理相关规定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优惠内容】优化房地产预售管理,优化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增加申请预售许可次数,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小于栋,不分层、分单元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加快企业资金回笼。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