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武新管〔2022〕33号
为推动东湖高新区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家级新型显示产业集群,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东湖高新区,从事新型显示相关材料、设备、产品的研发、制造、应用及提供新型显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且在东湖高新区持续经营、依法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措施所指的新型显示产业包括LCD(液晶显示)、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Mini/MicroLED(微发光二极管)显示、AMOLED(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8K超高清显示、QLED、(量子点发光二极管)显示、激光显示、3D(三维)显示、全息显示、电子纸柔性显示、石墨烯显示等。
二、主要内容
(一)壮大集群产业规模
第一条 支持终端应用企业落户发展。对显示终端应用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按照新增设备投入的 12%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亿元。(责任单位:智造园)
第二条 支持产业链企业投资扩产。对在东湖高新区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新型显示器件制造、封装、测试、材料、设备项目,按照新增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智造园)
第三条支持供应链协同发展。建立新型显示产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机制和战略储备机制,对新型显示企业开展的协作配套采购和销售活动,按照合同实际完成额的最高8%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智造园)
(二)强化企业创新能力
第四条 加快创新材料和设备验证。对新型显示企业研发生产的关键材料(柔性基板材料PI、超薄玻璃UTG、液晶材料、有机发光材料、电子化学品、光学膜、偏光片、显示芯片、掩膜版、靶材等)进入新型显示器件制备工艺中试线和生产线的,每获得验证一项,给予该项材料研发费用最高50万元的补贴;对新型显示企业研发生产的设备(离子注入、激光退火、O/S 检查激光剥离、激光修复、蒸发源、喷墨打印等)进入新型显示器件制备工艺中试线和生产线的,每获得验证一项,给予该项设备研发费用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科创局、智造园)
第五条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新型显示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分年度按照所获国家专项资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且单个项目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解决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联合高校院所、湖北实验室和国家创新中心进行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为项目总投入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优先支持联合湖北实验室攻关项目。(责任单位:科创局)
第六条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对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所获贷款,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科创局)
第七条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新型显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中小型企业的,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完成额的1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创局、智造园)
(三)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第八条 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对企业研发中心引进的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薪金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给予每人2万元薪酬补贴;工资薪金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每人5万元薪酬补贴;工资薪金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万元的,给予每人8万元薪酬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薪酬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开展MicroLED显示OLED显示、全息显示、激光显示等前沿技术研发的,每年薪酬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新型显示产业高层次人才申报“3551光谷人才计划”。(责任单位:科创局、智造园、组织部)
第九条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对成立三年内的新型显示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智造园租赁自用办公和生产用房,第一年房租全额补贴,后两年房租补贴50%,办公用房租金标准不超过60元/平方米1月,生产用房租金标准不超过30元/平方米1月,每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智造园购置研发和生产用房,按照实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措施执行期内同一企业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智造园)
第十条 支持举办行业交流培训赛事活动。对经备案的新型显示高峰论坛、技术培训、创新大赛等活动,按照实际费用的3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5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科创局、智造园)
本措施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同一支持对象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东湖高新区内多项政策或同一事项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已获得“一事一议”办法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