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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组织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24-08-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大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的要求,现就开展武汉市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评要求
(一)参评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二章评价指标”条件要求,包括: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参评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在提交评价信息时应准确选择所在区对应的评价机构,有投融资需求的企业在可在填报辅助指标时填写相应融资需求,有关部门将及时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服务。
(三)诚信要求
企业应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按照省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2024年起,将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列为评价机构。各区评价机构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加强服务指导,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区评价机构应对所辖区域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评价机构应在公示前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各评价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
(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评价机构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区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时间安排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于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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