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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开展2024年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工作

发布时间:2024-10-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2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3年度及以前认定且仍在册管理的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见附件1)。已参加2024年度国家、省、市年度考核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以提交佐证材料后不参加区级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运营管理、场地保障、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等。
三、考核规则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年度考核的考核指标详见附件3。各项考核指标按“合格”和“不合格”进行评价,基地所有考核指标均合格的,本年度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基地任意一项考核指标不合格的,本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考核合格的基地,保留“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四、考核流程
(一)基地自评。考核对象对照年度考核指标开展自评,准备考核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并于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前将考核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基地所在街道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街道初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地核对申报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填报基地年度考核指标表(附件3)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区级基地考核材料的受理、资料初审和实地核查工作,并将区级基地的纸质考核材料(1份)和整套考核材料的电子扫描文件,报区政府办公大楼549室。
(三)区级核定。区人力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结合申报材料、街道初审意见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分。
(四)公示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在宝安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将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各基地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基地考核申请表和考核指标佐证材料需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两份)。基地考核指标佐证材料参考佐证材料清单(附件4)顺序整理报送。
请各街道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的考核对象参加年度考核,做好政策解读辅导工作,并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如发现辖区内考核对象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区人力资源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名单/uploads/allimg/241029/1-2410291A64cV.doc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0月29日 


区级考核指标佐证材料清单
(一)基地成立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基地成立相关文件、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运营机构在“信用广东”网站导出的信用信息报告。
(三)基地管理相关文件复印件,包括管理制度台账,入驻创业项目遴选、考核管理规定和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等。
(四)专职孵化服务人员(统计期末仍在职)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一年缴交社保记录材料(如劳动关系建立未满一年,则根据实际提供)。
(五)基地聘请的专(兼)职创业导师(统计期末仍在职)的简介、基地与导师签订的服务协议或聘书复印件。
(六)基地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情况证明材料(截至2024年8月30日仍在服务期内的),包括:
1.相关服务机构简介;
2.基地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3.相关服务台账记录。
(七)基地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情况证明材料(统计时间截至2024年8月30日),包括:
1.基地提供各类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情况简述;
2.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基地内相关服务站点设施设备照片、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相关文件、在孵创业实体享受相关服务的图片或报道等。
(八)基地协助入驻创业实体申请各类扶持政策证明材料(统计时间截至2024年8月30日),包括基地宣传各类扶持政策、指导实体申领享受各类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
(九)基地开展创业相关交流活动证明材料,如开展相关活动的宣传链接、活动通知、活动方案、活动台账、签到表、活动照片等。
(十)孵化场地产权证明。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提供相关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
(十一)场地功能规划平面示意图(与场地当前情况一致,需标注各区域面积)。
(十二)孵化场地图片,需展示基地外观及内部环境,包括场地内公共服务设施、公共会议场所、基础配套设施、入孵实体办公场地等,并附上文字简述场地设施具体功能。
(十三)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证明材料,包括:
1.两张在孵创业实体信息表(统计节点分别为2023年8月30日在孵、2024年8月30日在孵)。信息表内容应包含实体名称、企业社会信用代码(非企业无需填)、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团队成立时间、孵化协议起止时间、是否为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是/否)。信息表中实体顺序按先企业实体、后非企业实体的顺序,并按入孵时间先后排序。
2.企业实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的信用代码查询结果截图、基地与实体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复印件;非企业实体提供创业项目及创业团队简介、基地与实体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复印件。按实体在信息表中出现先后顺序提供,同一实体的材料应连续(示例:实体A营业执照复印件、截图、孵化协议—实体B营业执照复印件、截图、孵化协议……实体Z简介、孵化协议)。
(十四)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近两年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数量证明材料:
此项中所涉实体应在在孵创业实体信息表名单中。根据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相关定义,还需提供:
1.人员为对应实体的法人/合伙人/创始人/股东的证明材料,如商事登记截图、情况说明等(其中提供情况说明的,非企业实体需本人签字,企业实体需加盖公章)。
2.人员属于重点群体类别的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港澳台居民证、登记失业证明、退役军人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等。
(十五)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带动就业证明材料(统计节点分别为2023年8月和2024年8月),如社保缴纳人数统计证明、社保缴交清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此项中所涉实体应在在孵创业实体信息表名单中。
(十六)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带动重点群体就业人数证明(统计节点为2023年8月和2024年8月)。此项中所涉实体应在在孵创业实体信息表名单中。根据重点群体相关定义,还需提供:
1.两张在孵创业实体带动重点群体就业人员信息表(统计节点分别为2023年8月、2024年8月)。信息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带动重点群体就业人数、所带动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姓名。
2.带动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相关证明,如社保缴交清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3.所带动人员属于重点群体类别的证明,如相关人员的学历学位证明、港澳台居民证、登记失业证明、退役军人证、残疾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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