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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2024年)

发布时间:2024-07-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福府规〔2019〕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7月8日,并按照机构改革情况对相关部门名称进行简要修改,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2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遴选区级重点产业项目行为,及配合市政府遴选用地意向区位为我区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行为。本办法所称区级重点产业项目,是指经遴选认定的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要求,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
区级重点产业项目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
(二)对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
(三)区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类型。
依据市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及面积配置标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制定我区各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及面积配置标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约定产业项目的生产技术、产品品质、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股权变更、企业贡献及全面履约承诺等考核指标。
除区级重点产业项目之外的产业项目为区级一般产业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以下简称区遴选小组)。区遴选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产业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司法等部门及产业项目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遴选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定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
(二)审定辖区内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意见;
(三)研究应报请区遴选小组的其他事项。
区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承担区遴选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启动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的单位为产业项目牵头单位。
产业项目牵头单位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工业项目、高新科技类项目为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二)金融类项目为区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中心;
(三)商贸服务业项目为区商务局;
(四)文化产业类项目(不包括由市政府组织遴选的文体设施用地(GIC2)上引进的项目)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交通运输及物流仓储类项目为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
(六)其他项目按其所属类别及区政府工作分工确定。
第五条  产业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拟定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按职责分工征求区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核查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并就项目可供选址区域、土地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等提出意见;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就项目对土壤及其他环境影响、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区司法局就遴选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福田公安分局、区物业中心、意向用地所处街道、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福田供电局等单位就项目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章  区级重点产业项目申报与遴选
第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启动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审查通过的,启动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
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清单及内容由区产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启动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组织拟定遴选方案草案,按职责分工征求区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意向用地单位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需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签署的联合意向合作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产业项目全面履约承诺、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持有面积、类型、各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项目必要性应当就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论证,跨行政区域引进项目的应明确再次供地的理由;建设规模应当与企业贡献相适应;
(三)产业项目类型及要求,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及竞买资格条件等;
(五)环境保护要求;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产业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各部门意见对遴选方案进行完善,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一并报区遴选小组办公室。区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遴选小组审定。意向单位在本市已有产业用地,跨行政区域再次申请产业用地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经区遴选小组审定后需由区遴选小组办公室报市遴选小组办公室,提请市遴选小组审议。
第九条  区遴选小组办公室应当将确定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在申请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对备案项目异议意见的,区遴选小组办公室通知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公示并组织开展用地供应工作。
对备案有异议的项目,区遴选小组办公室将前款各部门意见转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区遴选小组审定,由区遴选小组办公室将审定意见报市遴选小组办公室提请市遴选小组审议。
第十条  经市、区遴选小组审定为符合要求的重点产业项目,由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将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在深圳特区报及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重新组织遴选。公示期满且无重大变更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送区遴选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遴选方案有效期1年,自公示结束之日起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应在有效期内完成土地供应方案审定。
第十二条  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向区遴选小组办公室报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连同竞买资格条件一并转土地供应部门组织土地供应。
涉及用地供应、产业发展监管等具体事项,按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未经区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过程中,用地意向在我区的,在征求区政府对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意见和配合市有关部门拟订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时,由区相应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有关工作。
征求区政府对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意见时,由区相应产业主管部门征求区遴选小组成员单位和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福田公安分局、区物业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福田供电局等单位意见后,汇总报区遴选小组审定。
区政府作为产业发展监管责任主体的,由区相应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行“全方位、全年限”监管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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