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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10月8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对高科技企业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应,提升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留创园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创园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第二章 留创园建设
第四条 留创园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建设,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留创园运营方)开展运营。
第五条 区科创局作为留创园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制定留创园支持政策;
(二)负责审议企业(项目)入驻、考核与退出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审议留创园运营方遴选、考核与退出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审议留创园运营费用、在孵企业启动资助,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第六条 区科创中心作为留创园管理指导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落实留创园支持政策;
(二)负责编制留创园建设运营年度资金预算;
(三)负责拨付留创园运营费用、在孵企业启动资助,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四)负责组织开展留创园运营方遴选、考核与退出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项目)入驻、考核与退出工作;
(六)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留创园运营方作为留创园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开展项目招引与企业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开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
(三)负责开展留创园及在孵企业宣传推广工作;
(四)负责开展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区科创中心报送留创园运营管理整体情况;
(五)负责协助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进行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台账整理;
(六)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留创园运营方遴选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需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完善的服务体系、专业的孵化团队,能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为留创园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
(五)同等条件下,有留学人员创业孵化载体成功运营经验的专业运营机构优先考虑。
第三章 留创园运营方考核
第九条 留创园运营方每年底向区科创中心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区科创中心每年对留创园运营方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个等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具体职责,或严重违背与区科创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责任;
(二)所提交材料弄虚作假;
(三)留创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每年予以留创园运营方一定的运营费用,所需资金从区科创中心部门预算中列支。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中等、合格的,分别予以100%、90%、80%、70%的年度运营费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予以60%的年度运营费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科创中心可直接解除合作协议。
第四章 企业(项目)入驻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项目)应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三条 入驻条件
(一)入驻留创园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未发表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且未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驻:
1.法定代表人为留学人员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10%;
2.企业自然人股东中的第一大股东为留学人员;
3.留学人员个人在企业中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30%;
4.其他特别优秀的留学归国创业项目。
(四)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入园时注册成立时间不得超过60个月(以孵化协议签订时间为准);项目须设立公司,并于入驻通知书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
(五)企业(项目)申请入驻留创园的,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等情形;
(六)企业(项目)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团队资源,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及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同一负责人创办的企业(项目)只能在园内孵化一次;
(八)前期已获得风险投资、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行业决赛前三等次、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企业(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入驻程序
(一)入驻申请。企业(项目)向留创园运营方提出入驻申请;
(二)资格初审。留创园运营方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资格复审。区科创中心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专家评审。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从团队配置、技术优势、创业计划、市场前景等方面对复审合格的企业(项目)进行评审,区科创中心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入驻建议;
(五)入驻审议。区科创局结合区科创中心的入驻建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留创园空间现状等情况,对企业(项目)入驻进行审议,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审议;
(六)签订协议。企业(项目)入驻审议通过后,区科创中心核发《入驻通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留创园运营方、留创园共建方签订孵化、入驻协议,并同步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七)企业(项目)入驻。自上述协议签订之日起,租金补贴开始起算。
第十五条 场地配置
区科创局结合留创园空间现状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议,提出场地配置意见,并予以在孵企业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租金补贴,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六条 场地变更
在孵企业根据运营情况需变更办公场地的,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
(一)在孵企业主要研发及办公场地须在留创园内;
(二)在孵企业存在工商变更情形的(如企业名称、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留创园运营方书面报备;
(三)在孵企业须配合留创园运营方报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留创园运营方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四)获批场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闲置。获批场地闲置超过2个月的,区科创中心有权对企业予以发函提醒;获批场地闲置超过3个月的,留创园运营方或留创园共建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五章 企业考核
第十八条 区科创中心在孵化期内对在孵企业开展考核,考核时间及具体要求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视为不合格:
(一)不按要求参加由区科创中心组织的考核;
(二)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欠费超过3个月);
(三)未在留创园正常开展工作(如:无正当理由长期无人办公);
(四)年度考核材料或资助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五)不配合留创园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或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七)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在孵企业启动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助,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六章 企业退出
第二十一条 孵化期满退出
孵化期满,在孵企业须按孵化、入驻协议要求退出留创园,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主动申请退出
孵化期内,因在孵企业自身原因需退出留创园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其他退出
对不再符合留创园入驻条件以及严重违反孵化或入驻协议的企业,留创园运营方或留创园共建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2023年1月10日至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开展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光明区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别优秀的项目,其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可以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一事一议”方式开展。涉及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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