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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 深光府规〔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1-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光明区二届二次党代会报告关于“推动区属医院专科高质量发展,开展区级医疗卫生‘三名工程’项目,大力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工作部署,吸引海内外优秀高层次医学团队来光明区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医学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根据光明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由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引进的,在国内居于领先水平,能指导和带领我区相应学科提升临床技术水平和学科整体综合实力,为光明区提供高质量医疗技术服务的医学团队。
第三条引进团队工作应当遵循立足高端、解决急需、注重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管理。
第二章团队要求
第四条光明区引进的团队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发展目标,符合光
明区卫生健康发展需要,掌握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者填补国际、国内空白的核心医疗技术成果,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团队分为A、B、C三类,其团队学科带头人以及团队所在专科水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A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深圳市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A类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属于国际领先或者位于全国前三位。
(二)B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光明区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A类或B类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属于国际领先或者位于全国前三位。
(三)C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光明区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A类或B类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位于全国前十位。
第六条团队应当由1名学科带头人、3名以上核心成员和若干名团队成员组成。
(一)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临床、教学和科研主要任务的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团队一半以上的核心成员应当来自于引进的团队学科带头人所在医院(以下简称输出单位)。
(二)团队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临床、科研和教学部分任务或者承担辅助任务的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数应
占80%以上。团队成员应当均来自于输出单位。
第七条团队组成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引进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A类团队学科带头人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B类和C类团队学科带头人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团队学科带头人利用信息技术远程开展的,与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相关,且专门为依托单位服务的视频讲座、病例讨论、查房、手术等工作,可以抵算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在依托单位工作总时间的40%。
(二)团队每位核心成员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团队所有核心成员每年累计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八条依托单位应当为光明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团队的相关科室(以下简称依托科室)应有良好学科基础,具备保障团队顺利开展工作的必要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三章团队引进
第九条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需求导向、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团队引进方向和范围。
第十条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与拟引进的团队学科带头人商洽并签订合作意向书后,向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申报引进团队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光明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申报书。
(二)经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签名确认,同意与申报单位开展团队合作的意向书。
(三)拟引进团队专科在国际领先或者全国排名的证明材料。
(四)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符合我区认定卫生健康系统特聘岗位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能够证明团队学科带头人具备同等水平的相关材料。
(五)拟引进团队成员间的合作经历证明材料,以及成员相关的学术荣誉证书、学会任职证明、专利证书、奖励证书,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或者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六)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以及拟合作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排名、学科级别、人员组成等是否符合条件。申报团队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对申报团队进行初审,结合光明区医学学科发展规划和发展状况、本年度拟引
进团队计划和数量、必要性和重要性、申报单位及依托科室情况、团队与依托科室发展相关性等情况,遴选符合条件的团队进入复审答辩。
第十三条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复审答辩:
(一)组建复审专家委员会。按照不同学科设立若干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由7位以上市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2名省级医学学术团体副主委或以上专家。
(二)采取会议形式集中评审。由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陈述团队基本情况、合作目标、合作计划及学科重点发展方向,团队人员来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及形式等;由依托科室学科带头人陈述依托科室成员梯队、临床科研、公共卫生等业务能力水平,合作意向书以及依托单位对合作项目的支持保障等。复审专家组对团队合作等相关情况进行提问,由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依托科室学科带头人回答。
(三)复审专家组根据拟引进团队特点和评审情况,认为需要现场复核有关情况的,可以增加现场考察环节。
(四)复审专家组各位专家根据集中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现场独立评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复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判,并结合我区医学学科发展规划、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以及当年团队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等,确
定拟合作团队,并发布预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收到预立项通知的依托单位应当与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以及输出单位商议,细化合作事项,明确合作目标、绩效目标、工作任务、实施路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形成团队《项目任务书》,并报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确定为引进团队,并正式立项。
第四章团队管理
第十六条团队合作实行合同制管理,依托单位应当在正式立项1个月内,与输出单位签订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团队工作周期目标及年度目标任务、工作绩效、团队成员清单及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合作协议报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团队合作项目的分管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团队合作项目的具体工作,为团队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平台、配套工作条件,合理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建立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分配激励机制等,以“一项目一方案”的形式报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在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内,输出单位、团队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重大事由需要更换的,由依托单位按规定向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不影响团队合作目标的审核后同意可予以更换。
因客观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的,由依托单位按规定向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经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双方终止合作项目。因依托单位人员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依托单位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光明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团队财政专项经费补助,团队专项经费包括对依托单位的团队补助、输出单位的技术支持费、奖励经费。团队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团队总补助标准(不含技术支持费)如下:
(一)引进A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1500万元的团队补助。
(二)引进B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1000万元的团队补助。
(三)引进C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800万元的团队补助。第二十一条输出单位的技术支持费标准如下:
(一)团队有3名以上核心成员来自输出单位的,按照A、B、C三类团队层次,分别给予输出单位300万元、125万元、50万元的技术支持费。
(二)团队有2名核心成员来自输出单位的,按照A、B、C三类团队层次,分别给予输出单位200万元、75万元、30万元的技术支持费。
第二十二条对合作周期内取得突出成效的,予以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奖励经费,每个合作项目奖励经费累计总额最高400万元。奖励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年度奖励
1.依托科室获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依托科室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励,分别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25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依托科室联合团队每获得1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获得1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依托科室每立项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临床研究上取得重大突破,并以第一完成单位每发表一篇中科院1区(影响因子10分以上)论文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依托科室联合团队获得成果转化的,按转化金额的5%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奖励,最高奖励25万元。
6.依托科室每新增1名成员担任深圳市医学会或深圳市医师协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担任广东省医学会或广东省医师协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周期性奖励
1.依托科室合作前学科水平排在全市十名以后,合作后学科水平排在全市前五名,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依托科室病例组合指数(CMI)年平均增幅≥10%,或四级手术占比年平均增幅≥10%,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团队补助在依托单位和团队合作期内实行规模总控管理,纳入依托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合作第一年安排团队补助总额10%;合作的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安排团队补助总额20%,并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发放团队补助;预留团队补助总额的10%作为绩效保证金,待合作期满且验收合格后予以使用,用于原依托科室发展建设。奖励经费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提出申请第二年下达依托单位部门预算,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予以发放。
第二十四条技术支持费在合作的第二年,由依托单位向输出单位一次性支付总额的70%;其余30%的技术支持费,待团队合作期满且项目验收合格后,再由依托单位支付给输出单位。
第二十五条团队专项经费中由财政列支部分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由依托单位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报。
团队补助由依托单位统筹用于团队合作及依托科室发展等工作开支,主要包括: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基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用于差旅、会议、培训等各项严控类支出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奖励经费参照团队补助使用范围执行。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是管理和使用团队补助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确保每个团队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依托单位使用团队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光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及光明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依托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团队工作开展需要,建立本单位(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除外)引进团队的常态投入机制,按照1:0.2的比例配套资金,作为团队补助经费的补充,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团队合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办法引进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及团队学科水平在合作期间符合上一级别团队标准的,依托单位可向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调整团队类别的申请。
经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团队调整为对应类别。从调整团队类别的第二年起,剩余年度的团队补助和绩效保证金调整为对应团队标准,但技术支持费标准不变。
第三十条在合作期内,因输出单位或者团队核心成员变更等,需要变更拨付技术支持费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与原输出单位、新输出单位以及团队学科带头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费拨付变更申请。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财务相关规定,予以变更。
第三十一条依托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队补助的,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依托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合作项目,取消其今后5年内申请引进团队的资格,同时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团队未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团队补助资金的,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合作项目,取消其今后5年内申报高层次医学团队项目资格。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小组,
制定高层次医学团队经费使用与绩效考核制度,对团队经费使用予以事前审定、团队的工作绩效开展年度评价和期满验收,对团队合作任务推进情况进行监测。依托单位成立三名办、内审组,分别负责团队合作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依托科室经费使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全区已引进团队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学科建设、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等任务的落实情况,以及团队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成效等。
有以下情形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团队学科带头人年度工作时间未达到50%。
(二)年度科研成果数量不达标、研究方向与任务书不一致。
(三)未完成年度人才培养目标。
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依托单位限期改正,并暂停下一年度团队补助。依托单位按照要求整改并再次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编报,使用团队补助。连续两年或累计两年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终止项目及剩余团队专项经费,并对依托科室学科带头人等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该项目的依托科室今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取消引进团队其今后5年内申报高层次医学团队项目资格。
第三十四条项目合作期满后,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
依托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团队合作绩效、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绩效保证金及剩余30%的技术支持费;验收不合格的进行通报,取消发放绩效保证金及剩余30%的技术支持费,并对依托科室学科带头人等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该项目的依托科室今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取消引进团队其今后5年内申报高层次医学团队项目资格。
第三十五条依托单位与团队终止项目合作或者被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终止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团队补助,做好团队补助的清算,将团队补助的使用情况、已产生的效益分析等书面报送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需要拨付或者退回技术支持费的,依托单位和团队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托单位将处理意见报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区属医疗卫生单位新立项的市级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原则上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团队专项经费,不重复补助,不占用区级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项目名额。若最高级别的团队专项经费低于区级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资助标准,经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就高享受区级资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授权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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