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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操作指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4-04-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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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及上市资助类操作指引
办公用房资助类操作指引
募集资金奖励类操作指引
贷款利息资助类操作指引


挂牌及上市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
第四条 企业挂牌及上市支持。
( 一)境内上市资助。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企业给予最高 600 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并 获得有关管理机构的正式受理、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 100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资助。
( 二)境外上市资助。对直接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 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根据 其对龙华区的综合贡献,最高给予 300 万元资助;对通过红筹、 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上述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根据其对龙华区的综合贡献,最高给予 150 万元资助。
(三)新三板挂牌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且满 12 个月以上的企业, 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进入创新层满 12 个月以上的企业, 给予 100 万元资助。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在境内外上市的,补齐资助差额。
对在境内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重复资助,境外上市企业回到境内上市的按境内上市资助标准补足差额。
资助标准:挂牌及上市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助企业为 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境外上市资助不超过该企业对龙华区的综合贡献(即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 1.5%)。
二、申请条件
(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 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 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上市或挂牌工作。
( 二)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完成备案登记。
(三) 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在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 导或境内上市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在 成功直接/挂牌上市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 “新三板”挂牌资 助的企业,在完成挂牌且满 12 个月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前两年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 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失信主体行为的,自该行为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挂牌及上市资助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龙华区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备案登记表》(登录龙华区 政府网站下载表格填写后按要求报送)、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 市登记备案证书(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完成上市备案,并经市上市办考察后分批发)。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 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本单位社保信息或劳动合同等工作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三项)。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五)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若企业成立不满一年,则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六)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七) 申报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
1. 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 一 )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复印件。
2.在境内成功上市后(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 一 )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所在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成功上市的材料复印件。
(八) 申报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
在境外成功上市后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 一 )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1.证监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等监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3.龙华区企业(申报资助企业)与境外拟上市企业构成实际 控制关系的证明材料、境内资产(包括资产、受益或其他类似权 益)转移至境外拟上市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进出 账记录)(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需补充提供)。
(九) 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 除需要提供上述( 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 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 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 “挂牌及上市资助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项目存疑的,可以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 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 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 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采取 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 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 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五)本指引所称纳税额,是指企业该年度自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免抵”税额调库三项合计金额。


办公用房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
第五条 产业空间保障与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 二)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对我区已成功上市企业在龙华区 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龙 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 3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分 3 年给予补助,总额最高 3000 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用房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对我区储备库、培育库与上市库 内企业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 套用房以及龙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给予租金支持。对租赁 工业园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 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 受 36 个月的资助;对租赁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 高 2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购置/租赁扶持措施。
资助标准:
( 一)产业空间保障与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每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 年度纳税额,3 年累计资助总额最高 3000 万元。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的购置行为不享受资助。
(三)每年对上一年度租金予以资助,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四)首年受理审核,分年度拨付,后续年份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复核。
(五)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 1 年以上,资助期限以租 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计算。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7 日之间签订合同且仍然存续有效的合同以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六)对纳入我区储备库、培育库与上市库内企业,如租赁 工业园的,按其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 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 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个月的资助。
(七)对纳入我区储备库、培育库与上市库内企业,如租赁 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其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 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的租金 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2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 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 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 申请主体为区外非工业企业的,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原则上应在购置、租赁合同签订 之日起 3 个月内迁入龙华区;申请主体为区外工业企业的,统计 关系应在购置、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满 1 年后 30 个工作日内迁 入龙华区(若工业企业统计关系迁移政策有所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 二)申请第五条第二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购置办公用房(含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含附属 和配套用房以及龙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补贴的需为已成功上市
企业(包括国内上市和国外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
2.购置的办公用房需自用,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 申请第五条第三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需为龙华区储备库、培育库、上市库在库企业。
2.新租赁面积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净增租赁的自用 面积。若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新租赁面积为原有租赁面积之外净增租赁的自用面积。
3.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 1 年以上,资助期限以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4.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享受资助期间, 所有新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后续年度租赁面 积如未降至原租赁面积以下的,按实际新租赁面积享受租金支持;如降至原租赁面积以下的,不再享受租金支持。
5.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的租赁行为不享受补贴,入选龙华区储备库/培育库/上市库之前的租赁行为不享受补贴。
(四)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购置/租赁扶持措施。
(五)申报年度及前两年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 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失信主体行为的,自该行为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注: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办公用房资助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 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本单位社保信息或劳动合同等工作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三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若企业成立不满一年,则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 申请第五条第二款的需补充提供:
1.不动产产权证明材料或买卖合同复印件。
2.购房发票、银行流水复印件。
3.能够证明企业已成功上市的材料复印件。
(六) 申请第五条第三款的需补充提供:
1.经企业法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的新租赁工业园/商业办 公楼宇合同复印件、租赁费用发票或收据及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2.原工业园/商业办公楼宇租赁合同、发票或收据及银行流水单等证明材料。
3.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入选龙华区储备库/培育库/上市库的材料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  业销售库存表,或住餐企业经营情况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复印件。
(八)分期资助需要分期申报的,参照上次提交材料,并提供上次获得资助的银行流水。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 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 “办公用房资助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租赁办公用房补贴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项目存疑的,可以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拟资 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九)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十)年度复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下一年度项目时, 针对分年度拨付项目对申报主体开展复核,复核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并参照相关办理流程办理。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 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 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 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采取 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 况采取停止拨款、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 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 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五)本指引所称纳税额,是指企业该年度自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免抵”税额调库三项合计金额。


募集资金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奖励
对募集资金在 2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上,且 70%以上募集资 金三年内用于龙华区固定资产投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募集资金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奖励企业为已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非房地产企业。实际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 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
( 二)申请企业需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非房地产企业。
(三)70%以上募集资金三年内用于龙华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以项目纳统入库、退库时间为准。
(四)申报募集资金奖励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需为非房地产企业的自建生产经营所需自用的厂房、办公用房、机器设备、生产线或购置生产经营所需自用的机器设备、生产线;获得资助的固定资产三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不得搬离龙华区。
(五)固定资产购置(买卖合同签订)或竣工(竣工结算)发生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且已经投入使用。
(六)申报年度及前两年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 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失信主体行为的,自该行为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注: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募集资金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 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本单位社保信息或劳动合同等工作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三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若企业成立不满一年,则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  业销售库存表,或住餐企业经营情况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复印件。
(六)招股说明书、发行方案及说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
(七)项目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自建厂房、办公用房、 机器设备、生产线的,提供固定资产建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建 设合同、项目结算书、交易凭证单据(买卖合同、发票、银行流 水等);购置机器设备、生产线的,提供交易凭证单据(买卖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
(八) 已在统计部门进行纳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资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 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 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
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 “募集资金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项目存疑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九)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 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 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 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 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 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 申请主体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 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 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五)本指引所称纳税额,是指企业该年度自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免抵”税额调库三项合计金额。


贷款利息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
第七条 降低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成本。
贷款利息资助。对储备库、培育库内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或 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的,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 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 一)贷款利息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资助企业为已入选龙华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企业、培育库企业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 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
( 二)申请企业需为已入选龙华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培育库的企业。
(三)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的银行贷款(在龙华区没有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除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新增贷款,单家企业最多申报三笔不同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 年以内的,上年度已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上年度已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利息,可逐年申请。
(四)贷款项目不存在逾期不归还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情况。
(五)申报年度及前两年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 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失信主体行为的,自该行为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注: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贷款利息资助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 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本单位社保信息或劳动合同等工作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三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若企业成立不满一年,则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  业销售库存表,或住餐企业经营情况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复印件。
(六)银行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合同, 以及发放贷款银行流水复印件。
(七)还本付息银行流水复印件;如果本息已还清,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八)能够证明该企业已纳入龙华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培育库的材料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 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 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 “贷款利息资助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项目存疑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九)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 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 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 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 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 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 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五)本指引所称纳税额,是指企业该年度自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免抵”税额调库三项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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