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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工业园区供电设施设备产权移交资助类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4-07-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已纳入转供电改造的工业园区将共用配电设施设备产权无偿移交龙华供电局,取消基本电费,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龙华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深龙华府〔2023〕48号)政策要求,我局制定了《龙华区工业园区供电设施设备产权移交资助类操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3日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龙华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
第九条加强工业园区转供电改造。
推动已纳入转供电改造的园区将共用配电设施设备产权无 偿移交给龙华供电局,对新建配电设施设备不满3年的,龙华供电局必须无条件接收产权,并取消基本电费,实现抄表到户。
资助标准:
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对于成功将配电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 龙华供电局的园区,按照变压器容量*300元/kVA 予以奖励,单个园区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已纳入深圳市龙华区2021年、2022年工业园区转供 电改造目录,完成转供电改造,实现全部企业抄表到户的工业园区。
(二)自完成工业园区转供电改造起,将工业园区自有产权 的配电设施设备全部无偿移交给龙华供电局的工业园区;新建配 电设施设备不满3年的,从工业园区购置配电设施设备之日起算,至完成产权无偿移交给龙华供电局止,具体以配电设施设备购买发票、无偿移交协议等日期为准。
(四)申报年度及前两年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 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失信主体的,自该行为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园区转供电改造资助类申请书》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 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本单位社保信息证明或劳动合同等工作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相关材料)。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工业园区配电设施设备移交前的产权相关证明(如发票、合同、银行流水等)。
(五)提供园区与龙华供电局签订的转供电改造协议复印件。
(六)提供园区已全部实现抄表到户的企业清单,包括但不 限于企业名称、用户用电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并承诺不违规增加服务费等其它额外费用。
(七)提供园区供电设施设备产权已移交给龙华供电局的相 关证明,如无偿移交协议、合同、龙华供电局已接收供电设施设备产权的确认函等。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工业园区转供电改造资助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 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 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 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就 申请单位是否已纳入深圳市龙华区2021年、2022年工业园区转 供电改造目录,以及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资助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视情况予 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六)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龙华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 报, 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 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采取不 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 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依法依规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不予核查通过、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 会公示,在每年区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若该 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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