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龙华区资助项目 >

龙华区智慧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龙华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深龙华府〔2023〕48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龙华区工业园区实施智慧园区改造建设,实现园区基础设施信息化、运营管理高效化、功能服务便利化,赋能园区产业发展。我局制定龙华区智慧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3日



龙华区智慧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 促进条例》《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发展 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 措施》《龙华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 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龙华区智慧园区,是指技术为手段、 智慧应用为支撑,全面整合园区内外资源,建设基础设施网络化、 管理精细化、服务功能专业化和产业发展智能化的载体和平台, 使园区管理服务更高效便捷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智慧园区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 划、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认定上述的园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应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 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有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 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应在龙华区;
(二)申报主体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的产 业园区;
(三)具备良好的智慧园区建设(升级)基础,围绕智慧园 区信息基础设施、整体运营管理、功能服务配套、产业带动示范 等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清晰的目标定位;
(四)园区占地面积不小于两万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小于三 万平方米;
(五)园区不存在五年内被拆除情况。
第五条 申报智慧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 当具备附件1《龙华区智慧园区评定标准》中内容,对总评分为  90分或以上的园区评定为示范智慧园区,对总评分为80分至90 分以下的园区评定为优秀智慧园区,对总评分为80分以下的园 区不予认定智慧园区。被认定为智慧园区的园区,可按照《龙华 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第17条要求申请相应资助。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园区管理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 件;
(二)园区用地平面图、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等其他证明材料)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定位;
(四)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 投资概算说明;
(五)园区已入驻企业清单;
(六)符合《龙华区智慧园区评定标准》中得分项的证明材 料;
(七)《智慧园区申报书》;
(八)《业主书面同意书》,仅租用业主的物业或被业主授 权管理运营物业提供。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并按顺序汇编成册,加盖申请单位 公章。
第七条 智慧园区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向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认定申请, 并提交《智慧园区申报书》,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入选智慧园区建设试点名单内(以下简称“区工业和信 息化局”);
(二)智慧园区建设完成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核实园区 实际建设情况,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完整性、真实性、 合规性、准确性审核,依据附件一组织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进行 评分,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通过审定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负责核查并答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按统一标准颁发相应证书和牌匾。按《龙华区工业园区 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智慧园区实施资助。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原则上每三年开展考核工作,园区名单实行动态管 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照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的认定标准组织 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考核期内 园区具备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低于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认定标 准的,或园区及其管理机构发生产权变更等重大变更未及时备 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 局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责令整改,必要时取消智慧园区资格。
第九条 经认定的园区出现以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后1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一)园区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主要负责人 发生变更。
第十条  已提交智慧园区认定申请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取消其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服从市、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以上” “最高”“不超过”“不少于” 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主体应为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本办法 所称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是指园区业主或其注册的法人机构,如 该园区实际管理运营机构不具有园区产权,只是租用业主的物业 或被业主授权管理运营物业的,该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申报时应取 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龙华区智慧园区评定标准/uploads/allimg/240723/1-240H31IIMM.pdf

2. 智慧园区申报书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日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