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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开展2024年区级孵化载体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4-08-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推动我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现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2024年区级孵化载体认定工作。
一、受理方式及时间
1.受理方式:2024年区级孵化载体认定项目,可通过链接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0MB2C453778444210325300101进入“孵化载体管理(孵化载体认定)”栏目申报。
2.受理时间: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30日。
3.申报流程:注册账号——账号审核(已注册的不需重复注册)——网上填报资料——网上初核通过——网上打印申请表格——纸质材料提交受理。
二、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我局将会协同有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旦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纸质材料提交
网上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将以网上公布、发送短信等方式另行通知相关单位。
纸质申报书及附件材料需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附件:孵化载体认定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8月2日

孵化载体认定项目申报指南

一、受理条件
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和实际办公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众创空间部分运营时间6个月以上;
(二)众创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众创空间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
(四)众创空间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众创空间用途使用期限3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五)入驻创客团队或注册在龙华区的创客企业20个以上,且入驻时间均为3个月以上。其中,创客团队每年在龙华区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4家以上,或每年有2个以上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六)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和实际办公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孵化器部分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或以上;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能够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创业导师3名以上;
(四)孵化器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五)在孵注册地为龙华区的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
(六)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七)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4家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在孵企业成立时间5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36个月以下;
(九)孵化器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十)申报日前2年内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获得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加速器部分成立并实际运营2年或以上;
(二)加速器内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龙华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加速器专职管理人员10人以上;
(四)加速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五)入驻注册地为龙华区的科技型企业30家以上,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达到5亿元以上;
(六)加速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并有5家以上入驻企业获得投融资;
(七)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
(八)入驻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
(九)原则上每年新增认定不超过2家。
二、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认定范围与已经区级以上孵化载体的认定范围重叠的,必须为同一运营单位,且认定类别一致。
2.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区级孵化载体可按照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规定享受相关资助;区级孵化载体需依法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工作,按要求报送孵化载体年度、季度统计报表;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年中对认定满一年的区级孵化载体组织开展上年度考核工作。
3.申报单位必须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我局将会协同有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旦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经认定的区级孵化载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区级孵化载体称号,5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认定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3)同一空间范围认定后转让给其他载体运营单位统一管理的;
(4)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季度未参加科技统计的
三、区级孵化载体申报认定程序
申请人网上提交考核资料-区科技主管部门线上受理--申请人报送纸质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公示--发布。
四、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及地址
网上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将以网上公布、发送短信等方式另行通知相关单位。
纸质申报书及附件材料需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五、申报材料
1、孵化载体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上年度完税证明
7、最近一个月的完税证明
8、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
9、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10、申报日前三个月的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11、孵化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由场地所有方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场地使用和用途同意书
12、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承诺书
13、所申报孵化载体的情况简介
14、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5、孵化载体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的证明材料
16、入驻团队或者企业的管理文件(附件按对应孵化载体类别上传)
17、入驻团队或企业发展情况(附件按对应孵化载体类别上传)、
18、入驻团队或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证明材料(附件按对应孵化载体类别上传)
19、近两年发生的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列举案例即可,不用全部)
20、其他单位资质证书、国际相关标准组织的批准文件等(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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