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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新能源场景支持项目

发布时间:2024-05-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打造新能源综合应用项目。鼓励区内上下游企业联动,围绕本辖区内标志性建筑、核心商圈、港口码头、工业园区等打造光储超充、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站项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相应采购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本条政策与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不重复补贴。    
二、设定依据
(一)《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南山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南山区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2.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项目应同时具备光伏、储能、超充、车网互动功能。申报主体应为实际投资企业。
4.场景项目总投资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5.项目支持比例为实际发生总设备采购额的20%。
6.项目所采用的超充单枪功率不低于480KW,具备车网互动功能,光伏产品安装应满足《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中规定。
7.项目备案及并网时间于2023年1月1日后。    
8.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9.本项目不得与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 持政策重复申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主体登陆“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
(四)区发展改革局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主体的注册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六)区企业服务中心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区发展改革局再按照相应审核程序提交会议审议;
(七)经审议后,由区发展改革局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区发展改革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在线填写《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四)申报单位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上传税务系统下载带有税务机关红色印章的电子版,事业单位除外);
(五)上一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六)项目社会投资备案证明文件,如项目涉及多个备案文件,应保证建设场地一致。[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七)项目建设合同(如为第三方投建)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八)土地自有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九)项目总投资证明文件,包括支付票据、支付明细和总投资构成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十)产品采购合同、购买发票等支付凭证及金额说明(如为关联公司采购,需提供同类产品其他销售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十一)超充、光伏、储能技术证明材料,如产品报告、第三方出具的检验证明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十二)电力部门出具的光伏、储能、充电设施并网验收意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十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七、申报时间
2024年5月20日9:00至2024年6月3日18:00。
八、其他事项
接受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资助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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