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南山区资助项目 >

南山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0-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现根据《“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圳市关于推动高端装备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南山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器人核心零部件、本体研发制造、系统集成企业,或提供机器人成果产业化、产品检测认证及应用推广、行业咨询等相关产业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组织。本措施所指机器人是一种能够半自主或全自主工作的机器装置,具有感知、决策、执行等基本特征,既是先进制造业的关键支撑装备,也是改善人类生活方式的重要切入点,主要包括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具身智能机器人等。    
          
第二章  促进产业持续创新   
第四条  提升关键技术攻关能力   
围绕机器人操作系统、高性能专用芯片和精密减速器、高性能电机、控制器、传感器等关键核心零部件以及人工智能、多模态大模型等相关技术,聚力解决机器人产业短板和“卡脖子”技术难题。对上一年度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重点平台建设   
(一)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机器人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共性服务需求,支持建设机器人数据采集及训练平台、产品中试验证平台、检验评测中心、共享加工中心等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创新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费用50%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将省级以上(含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国资国企产业空间保障范围,承租价格按照参考价的30%。省级以上(含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租赁社会物业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省级以上(含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首次获得市级公共平台建设类项目支持的,给予1:1配套资助,市、区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80%。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立项支持的,在资助资金到位后,给予1:1配套资助。创新中心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亿元。    
第六条  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主导或参与研究制定机器人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提升标准制定和实施能力。对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3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发和应用具身智能“大脑”   
(一)加强算力资源保障。鼓励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开展机器人训练和数据采集,对上一年度采购算力资源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二)鼓励行业模型研发。支持企业研发机器人行业大模型,对企业自主研发、公开发布的机器人行业大模型,具有5个以上市场应用案例且实际完成合同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三)支持行业模型应用。鼓励企业在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开展大模型应用,对通过私有化部署、云化部署、API调用、终端部署等方式购买大模型平台服务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完成合同金额的不超过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加快行业推广应用   
第八条  推动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在南山区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创新产品展示区域打造“机器人专栏”,展示、推广机器人企业创新产品。鼓励企业将具备突破性、先进性的机器人整机、本体、核心零部件申请纳入国家、省、市的首台(套)指导目录。对研制符合深圳市首台(套)目录的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照一年内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的不超过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采购符合深圳市首台(套)目录的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照一年内采购金额的不超过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资助比例提高至最高50%,资助上限提高至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  深入打造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   
深入实施“机器人+”应用行动,聚焦智能制造、智能建造、智慧医疗、智慧物流、智慧养老、智慧城管、智慧水务、智慧商业等领域,通过需求牵引,开发一批机器人创新应用场景,组织开展机器人场景供需对接。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定期遴选重大需求项目,在细分行业领域打造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示范标杆。成功入选南山区智能机器人揭榜挂帅项目的,对场景应用建设方(发榜方)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场景能力提供方(揭榜方)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十条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一)支持企业为开拓海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获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对获取北美NRTL认证、欧盟CE认证、澳洲RCM认证、韩国KCs认证、UL认证等国际认证的,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认证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鼓励机器人企业参加ICRA、IROS、世界机器人大会等各大国际活动及展会,提升企业知名度,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符合条件的境外活动及展会,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第四章  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第十一条  加快人才引进培育   
加强机器人行业领军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在住房、就医等方面为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和全面保障。支持行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卓越工程师。鼓励机器人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共建市级产教融合平台,提供教学设备,参与课程开发。组织职业技能大赛增设更多机器人方向,加快培养机器人产业高技能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激励,在“领航计划”南山领航卡分配名额中对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促进行业交流展示
(一)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产业活动。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织举办的重大机器人产业展会、论坛活动,每个活动给予资助不超过800万元。    
(二)举办特色机器人产业活动。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行业领军企业举办符合机器人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助于推动机器人产业发展的展会、论坛等特色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推动机器人企业创业孵化   
(一)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融资担保、产业基金等多种工具,精准对接机器人企业融资需求,降低机器人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机器人项目,优先列入政府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基金项目库。
(二)支持机器人企业创业融资。对获得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
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组建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联盟,定期举办机器人企业座谈会,及时掌握企业发展战略、创新产品研制、重大项目实施、主要政策落实等情况,对机器人重点企业通过市区两级政策体系做好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
            
第五章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五条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打造机器人特色园区,提升产业空间承载能力,吸引机器人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地布局。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按实际支付租金的不超过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本条与第十六条不重复资助。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租金优惠   
对新引进的机器人整机、核心零部件、系统集成企业(机构)以及提供研发测试、概念验证、中小试等服务的企业(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不超过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本条与第十五条不重复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本措施支持的机器人企业/机构,在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