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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跨境电商服务商专项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1-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服务业赋能实体经济,鼓励和帮助更多企业 “走出去” ,促进南山区跨境电商产业蓬勃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 措施。
第二条 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 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 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 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 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 “ 注册 地”、 “独立法人” 、 “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 则上不得超过 1000 万元”等相关条件, 以下情形除外:
( 一)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 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 二)申报 “推动出海服务提质扩容” 、 “跨境电商服务商空间扶持” 以及 “鼓励企业培育专业人才” 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1000 万 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推动出海服务提质扩容
第五条 发挥服务商护航作用
鼓励企业用好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以及海外优质渠道,为跨境电商信息技术、跨境支付、营销推广、财税合规、知 识产权、仓储物流等全产业链解决方案,帮助更多企业降低 出海门槛、提升出海效率。根据经审定的跨境电商服务数量, 按最高 1000 元/个服务对象的标准,给予服务商每年最高 2000 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提升服务商营销优势
鼓励服务商与平台商通过海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宣传推广,服务全球更多消费者及商家。 对于进行海外推广的企业,按营收规模及增速给予企业不超 过推广服务合同费用 1%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2000 万元。

第三章  推动发展要素优化提升
第七条 支持建设升级仓储设施
对建设、租用前置仓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金额的 1%给予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 的支持。
第八条 跨境电商服务商空间扶持
对跨境电商服务商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 40% 分梯度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主体每年最高 2000 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培育专业人才
鼓励服务商与平台商通过发展新业态,设立更多高质量岗位,培育聚集更多服务企业出海的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 企业,根据当年较上年度在南山区缴纳社保人数的增加量, 按最高 1 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每年最高 2000 万元的奖 励。

第四章  促进跨境贸易繁荣发展
第十条 鼓励优势服务出口
支持软件信息、数字营销、金融科技等领域企业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培育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增长点。对于符合 条件的企业,按照服务贸易出口额的不超过 0.3%进行奖励, 其中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额奖励比例提高至不超过 0.5%, 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2000 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海外展会活动
对于参与跨境贸易相关知名展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展位费 50%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提升南山产品海外知名度推动南山优质产业带与平台深度合作,对建设南山特色 选品中心、线上专区的重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照中心建 设、技术服务、营销推广等费用成本给予平台企业最高 2000万元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跨境电商服务商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 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 按 “ 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 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 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 2024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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