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南山区首批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项目
申报起止时间:2025-02-17 09:00 至 2025-02-21 18:00
申报对象和条件
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是指提出南山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申请、组织商业化运营试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方案,至少包括商业化运营试点路段、区域、时间、项目、收费标准、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二)对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三)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四)具备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专家团队,已建立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五)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能够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在国内外累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间不少于24个月,累积自动驾驶行驶里程不少于100万公里,且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七)在深圳市累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10万公里,且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是指申请用于商业化运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每车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者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车辆在深圳市其他行政区或者国内其他城市的相似道路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1200小时或者5000公里的商业化运营试点(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且在南山区拟申请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每车合计不少于120小时或者500公里的道路测试,期间均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开展无人商业化运营试点的主体,除满足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无人商业化运营试点的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具有远程监控平台,能够实现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实时移动通讯,遇到紧急突发情况时,能够通过远程监控平台或者人工及时接管车辆;
(三)具有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
无人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每车以自动驾驶模式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开展无人商业化运营试点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1200小时或者5000公里的商业化运营试点,且期间平均脱离间隔里程不低于100公里,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二)已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无人示范应用资质,每车在拟申请开展无人商业化运营试点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者1000公里的无人示范应用,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