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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4-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 、政策内容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资本 1 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 、商业保理、 融资担保 、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 1% ,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述机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以上,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本条款,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申请营业收入首次达标的,落户时间需在 2023 年,且 2023 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万元以上。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  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

提供

 

 

 

 

 

 

 

 

  

 

 

 

 

 

 

 

 

基础材料

1 .《支持金融业发展类 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集聚发 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 ,收 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 .2023 年度纳税证明;

5.  度累 计获  经济 发展  项资  资助 50  

(含) 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 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6.未纳统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

 

 

 

 

 

 

 

 

  

 

 

 

申报新设立 或新迁入资 助的资助的 还需提供

7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金融机构  基本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 ,含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

 

8.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 2023  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新设立公司仅提供 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格式参见第五 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 )(验原件 ,收复 印件 

 

 

 

申报营业收 入达标资助 还需提供

9.2023  12 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 2023  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三)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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