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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4-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 、政策内容
对商业银行在坪山区新设立的科技支行, 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级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 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在坪山区的金融机构; 2 .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统计地 、纳税地限制,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科技支行,须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 圳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 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联合认定,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战略定位 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主要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专业化 、特色化银行经营性机构。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须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的审核及认定 。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  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

提供

 

 

 

 

 

 

  

 

 

 

 

 

 

基础材料

1 .《支持金融业发展类 支持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发 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 ,收 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 . 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 (含) 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 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申报本条资

助的还需提

5.科技支行需提供市级相关部门认定证明(验原 件, 收复印件 

 

6 .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需提供市级相关部门网站公 告截图;

(三)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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