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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商业品牌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4-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 、政策内容
( 一 )支持知名品牌首店
1 .对新设立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坪山首店,给予运营机构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
2.大型商业综合体每引进 1 家国内外知名品牌坪山首店, 给予运营机 构 10 万元奖励 ;每引进 1 家国内外知名品牌深圳首店, 给予运营机构 15万元奖励 。单个商业综合体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元。
3.对新设立的《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榜单内的品牌餐饮 坪山首店 ,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的, 给予运营机构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 二 )支持商业品牌活动
1 .对参与市级促消费活动的企业 ,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50 万元。
2.对参与区级促消费活动的商业综合体 ,集中运营面积达 1 . 5 万平方 米以上的 ,经区工信部门备案 ,按实际活动投入费用的 30%给予资助 ,单个商业综合体运营机构年度最高资助 15 万元。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二 )申报本条资助的, 可不受注册地 、统计地 、纳税地限制,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
(三) 申报本条第( 一 )款第 1 项资助的运营机构, 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52) 为准 。
(四) 申报本条第( 一 )款第 2 项资助的运营机构, 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 521) 为准 。
(五) 申报本条第( 一 )款第 3 项资助的运营机构, 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62) 为准 。
(六) 满足第( 一 )款资助条件的国际知名连锁品牌, 指在全球知名 消费城市(纽约 、洛杉矶 、伦敦 、 巴黎 、米兰 、迪拜 、 日内瓦 、苏黎世 、 都柏林 、哥本哈根 、悉尼 、东京 、香港 、新加坡 、首尔) 开设 3 家(含) 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 尚 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 报道 3 次(含) 以上的 ; 国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 设 5 家(含) 以上门店 ,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 5次(含) 以上的 。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2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3 .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4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6 .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申报本条第( 二 )款第 2 项资助的 ,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
(九) 本条第( 二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不能同时申报 。
(十) 申报本条第( 二 )款第 1 项资助的, 以 2023 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 ,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

提供

 

 

  

 

 

基础材料

1.《支持商贸业发展类—支持商业品牌发展专项资助 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

 

 

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申报本条第

  )款第

12 项资助

的还需同时

提供

4. 申报国际知名品牌首店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各地已开业的 3 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包括: 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 时间、品牌、联系人等)、门店照片(含门头照、 店内照) 、门店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3 份(含)以上媒体宣传材料,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 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和链接;2023 年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主表;

 

 

 

 

 

5. 申报国内知名品牌首店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各地已开业的 5 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包括: 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 时间、品牌、联系人等)、门店照片(含门头照、 店内照) 、门店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5 份(含)以上媒体宣传材料,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 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和链接;2023 年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主表;

 

 

 

 

 

 

 

 

(三)

申报本条第

  )款第

3 项资助的

还需同时提

6 .租赁合同 、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 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 2023 年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主表;

 

7.相关榜单及企业在榜单中的情况证明;

 

 

 

(四)

申报本条第

  )款资

助第 1 项的

还需同时提

 

 

8. 申报市级促消费活动资助的,需提供市级资助相 关证明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 ,收复印件);

 

 

 

 

 

 

(五)

申报本条第

  )款资

助第 2 项的

还需同时提

9 . 申报区级促消费活动资助的, 提供与活动相关 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合同 、发票 、支付凭证等 材料(验原件, 收复印件  区工信部门备案 证明;

 

 

 

(六)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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