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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建设商业配套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4-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 、政策内容
( 一 )支持商业综合体落户 。对新开设的集中运营面积 2(含)-3 万平方  米、3(含)-5 万平方米、5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满一年后,分别给予运营机构 200 万元 、400 万元 、6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 二 )支持建设工业园区商业配套 。对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竣工验 收的占地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园区内, 配建商业设施且投入运营的 企业予以资助 。其中, 投资建设商业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且实现统一运 营的企业,按装修费用的 20%,给予最高 400 万元一次性资助;投资建设 公共食堂的企业 ,经区工信部门备案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 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本条第( 一 )款资助的 ,须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开业 。
(三) 申报本条第( 一 )款资助的, 可不受注册地 、统计地 、纳税地限制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四) 申报本条第( 一 )款资助的商业综合体, 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 521) 为准 。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 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 或在 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 申报本条第( 二 )款公共食堂资助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经营业态为“ 单位食堂 ” ,且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 ,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

提供

 

 

 

  

 

 

 

基础材料

1.《支持商贸业发展类—支持建设商业配套专项资助项 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 ,收复印 );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申报本条 第(  

款资助的

还需同时

提供

4.开业相关证明资料(开业活动现场照片 、相关新闻报 道截图 租赁合同 、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 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 2023 年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主表;

 

 

 

 

 

 

 

 

 

 

(三)

 

 

申报本条 第(   款还需同 时提供

5.2023 年度纳税证明;

6.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 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 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7.未纳统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

申报本条 第(   款商业建

8.园区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租赁合同 、街道等政府部门 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 ;经注册 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装修费用专项审计报

 

 

设资助的

还需同时

提供

告(格式参见第五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  装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 ,收复印件);

 

申报本条 第(   款公共食 堂建设资 助的还需 同时提供

 

9.《食品经营许可证》 、园区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区工  信部门备案证明 、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  案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五部分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 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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