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 一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纳统 。对首次纳入坪山区“ 规上 ” 企业库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 ,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 二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快速增长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0% 以上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奖励 。其中,软件和 信息服务业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 50 万元。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本条第( 一 )款资助的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
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64 、65 、71 、72 、73 、74 、75 、80 、81 、82)为准。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营利性服务企业不包括数据中心企业,也不包括区属国资企业 、社区股份公司 。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 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 或在 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 本条第( 二 )款和第七节第( 一 )款不能同时申报 。
(七) 申报第( 一 )款资助的, 申报审核流程见第一部分 “ 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 的免申即享。
(八)申报第( 二 )款资助的,如企业的纳统行业代码及名称为“ 745 ” “ 质检技术服务 ”,其营业收入按扣除政府采购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计算 ;如 企业的纳统行业代码及名称为“ 726 ”“ 人力资源服务业 ” ,其营业收入按扣除代收代付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计算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本条第( 二 )款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 ,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