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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4-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 一 )支持法律会计机构落户
1 .对全国 、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 ,分别给予 300 万元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执业律师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 ,分别给予 100 万元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2.对全国 、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 ,分别给 予 300 万元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3.对香港 、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坪山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并实际经营的, 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4 .对在坪山区新设立以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跨境投资 、涉外法律服 务为主要业务 ,且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法学会 、行业协会授予的 行业综合性荣誉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支机构, 经区司法局备案 ,分别 给予 100 万元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 、商标代理 、破产管 理人等相应资质的坪山区律师事务所,经区司法局备案,给予 30 万一次性奖励。
5.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本区注 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 以上, 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支持法律会计机构租赁办公用房
1 .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百强会计师
事务所 、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入坪山区或在坪山区新设立 分支机构 ,且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的 ,按落户当年或落户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租金的 50%, 且不超过 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
2.对拥有执业人数 15 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 5 人以上的会 计师事务所, 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的 ,按落户当年或落户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租金的 30%, 且不超过 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
3.对 2019 年 1 月 1  日后设立的调解机构 、仲裁机构, 经区司法局备 案,按上年度实际租金的 30%,且不超过 3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 ,单个机构最高资助 30 万元。
(三) 支持法律会计机构人才执业
1 .对拥有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律师等专业资格证 书的人才 ,年龄在 35 周岁(含)以下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在坪山区法律会计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的,给予2 万元一次性奖励 。
2.对同时具备工学和法学学士学位以上的复合型人才,2023 年 1 月 1 日后在坪山区法律会计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的,给予 3万元一次性奖励 。
(四) 支持港澳律师在坪山执业

1 .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坪山区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的 ,给予 10 万元一次
性奖励 。
2.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 在坪山区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的, 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 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报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 723 、724)为准。
(四) 申报本条第( 一 )( 二 )款资助的分支机构, 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五) 申报本条第( 一 )款第 3 项资助的 ,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六) 申报本条资助的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 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 或在 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以坪山区司法局确认的名单为准 。
(九) 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发 布的“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100 强名单 ” 的会计师事务所 ; 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入选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发布的 “ 广

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排名综合评价前 200 名信息 ”前 100 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 本条第( 二 )款第 1 条与第 2 条不能同时申报 。
(十一 )申报本条第(三)(四) 款资助的, 相关人才须为坪山区全 职从业人员,且在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连续缴纳社保 12 个月以上 ,由所在专业服务业机构统一 申报 。
(十二 )申报本条第( 一 )款第 4 项、第( 二 )款第 3 项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 ,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

提供

 

 

 

 

 

 

 

 

 

  

 

 

 

 

 

 

 

 

 

基础材料

1.《支持营利性服务业发展类—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 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律师事务所执 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验原件,收 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 .2023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 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   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6.未纳统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 2023 年企 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

 

 

 

 

  

申报本条 第(  

款第 1

资助的还

需同时提

7 .获评全国 、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材 料;新设立分支机构申报的还需提供优秀事务所与 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 ;执业律师清单 、执业 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签 订的劳动合同;

 

 

 

 

 

 

 

 

(三)

申报本条 第(  

款第 2

资助的还

需同时提

 

 

8.获评全国、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材 料;新设立分支机构申报的还需提供百强事务所与 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

 

 

 

 

 

 

 

 

(四)

申报本条 第(  

款第 3

资助的还

需同时提

 

 

 

8.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社保清单 、个人 所得税纳税清单;

 

 

 

 

 

 

 

 

(五)

申报本条 第(  

款第 4

资助的还

需同时提

 

 

 

 

9. 区司法局备案证明;

 

 

 

 

 

 

 

 

(六)

申报本条 第(  

款第 5

资助的还

需同时提

 

 

 

10 . 2023 12 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023 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七)

申报本条 第(   款第 1  资助的还

11 .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 务所 、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百强会计 师事务所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 收复 印件 

 

 

 

需同时提 

12 .租赁合同、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 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  2023 年度租金发 票和支付凭证(验原件, 收复印件  租赁用 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五部分《租赁用房信 息明细表》 );不存在转租的承诺函(格式参见 第五部分《承诺函》(申请“租赁产业用房 ”专  

 

 

 

 

 

 

 

 

 

 

 

 

 

 

 

 

 

 

 

(八)

 

 

 

 

 

 

 

 

 

 

申报本条 第(  

款第 2

资助的还

需同时提

13 . 申报律师事务所租房补贴的 ,提供执业律师清   ;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 、事务所与执业  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 ;租赁合同 、街道等政府  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   2023 年度租金发票和支付凭证(验原件, 收复印件 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  五部分《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不存在转租  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申请  “租赁产业用房 ”专用 

 

 

 

 

 

 

14 . 申报会计事务所租房补贴的,提供执业注册会计  师清单 ;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 、事务所与执业  会计师签订的劳动合同  租赁合同 、街道等政  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  证明;房屋租赁合同、2023 年度租金发票和支付  凭证(验原件 ,收复印件 租赁用房信息明细  表(格式参见第五部分《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不存在转租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  函》(申请“租赁产业用房 ”专用 

 

 

 

 

 

 

 

 

 

 

 

 

(九)

 

 

申报本条 第(  

款第 3

资助的还

需同时提

15 . 区司法局备案证明;

16 .租赁合同、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 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  2023 年度租金发 票和支付凭证(验原件, 收复印件  租赁用 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五部分《租赁用房信 息明细表》 );不存在转租的承诺函(格式参见 第五部分《承诺函》(申请“租赁产业用房 ”专  

 

 

 

 

 

 

 

 

(十)

申报本条 第(三)

款资助的

还需同时

提供

17 .执业人才的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 与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收复  印件 社保证明 ;法律会计机构人才信息汇总  表(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法律会计机构人才信息  汇总表》 );

 

 

 

 

 

 

(十一 

申报本条 第(四)

款资助的

还需同时

提供

 

18.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证明、内地执业资质证 明、与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 原件 ,收复印件);社保证明;

 

 

 

(十二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