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助
一 、政策内容
( 一 )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在坪山综保区建设服务生物医药、新一代 信息技术或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保税存储、检测维修、 通关查验等专业服务,上年度购置软硬件设施及装修费用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的 30%,给予平台建设主体最高 300 万元资助。
( 二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对利用坪山综保区检测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开 展自产产品检测维修业务的坪山区规上工业企业,实际支付保税检测维修服务费用 5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 10% ,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本条资助的 ,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
(三) 申报本条第( 二 )款资助的 ,可不受本措施申报主体限制 。
(四) 申报本条第( 二 )款资助的 ,须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工业企 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 ,其中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 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 或在 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 申报本条第( 一 )款资助的 ,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 ,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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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基础材料 |
1.《支持保税服务发展类 — 支持建设运营公共服务 平台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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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 ,收复 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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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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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 年度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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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 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 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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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申报本条 第( 一 )款 资助的还 需同时提 供 |
6.购置软硬件设施、装修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 一 监管平台备案的专项审 计报告(格式参见第五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提纲》 )(验原件 ,收复印件) ; 区工信部门备 案证明 ;未纳统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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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报本条 第( 二 )款 资助的还 需同时提 供 |
7 . 与坪山区综保区检测维修公共服务平台签订的 检测维修服务合同 、发票 、支付凭证(验原件, 收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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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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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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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