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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服务业资助项目-支持贸易型总部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4-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 、政策内容
( 一 )支持贸易型总部认定 。对新迁入或新获评的市级贸易型总部企业,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 二 )支持贸易型总部租赁办公用房 。对新迁入的市级贸易型总部企 业, 在坪山区租赁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 6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给予一年租金资助 ,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200 万元。
二 、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 、 申报条件
( 一 )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
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 或在 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 、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申报本条资助的新迁入贸易型总部企业:
1 .可不受 2023 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限制;
2 .企业以落户当年的租金申请资助的, 资助时间范围为申请单位在坪 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租赁未满一 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企业以第一个会计年度的租金申请资助的, 资助时间范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间 。
四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 、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 纸双面打印 ,编制目录和页码 ,胶装成册,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 。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

提供

 

 

 

 

 

 

 

 

  

 

 

 

 

 

 

 

 

基础材料

1 .《支持服务业新业态发展类  支持贸易型总部集 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 ,收复 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3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 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   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6.未纳统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

 

 

  

申报本条

第(  )款

资助需提

 

7.被市商务局认定为贸易型总部企业的截图或其他证 明文件;

 

 

 

 

 

 

(三)

 

申报本条

第(  )款

资助需提

8.租赁合同 、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 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2023 年度租金发票和支付凭 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格 式参见第五部分《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不存 在转租的承诺函(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申 “租赁产业用房 ”专用 

 

 

 

 

(四)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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