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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6-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2024 年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资助适用期为 2022 年)》经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2024 年 6 月 25 日


2024年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资助适用期为 2022 年)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申报要求
第二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1.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
2.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4.支持科技奖项
5.支持企业研发
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7.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
8.支持科普教育
9.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10.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第一章一般申报要求
一、本申报指南资助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申报主体认证审核。申报主体在坪山区政企直通车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申报主体一般 
为注册在坪山的企事业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2、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存在《深 
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予资助的情形,并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3、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须 
进行现场核查的,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4、资助查重。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是否重复申请坪山区同类资助进行查询审核。 
5、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6、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资助计划。 
7、公示。拟资助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 
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8、资金拨付。区财政主管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按照以下要求: 
1、项目集中申报,成批处理。 
2、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办理资金领取手续, 
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办理资金领取手续须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四、实际资助经费受总额控制 
本政策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财政预 
算,除含“经区政府审定或同意”条款外,对其他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五、获得资助后的诚信要求 
各申报主体自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年内,确有必要搬迁的,应在注册地迁移 前告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于工商登记注册地迁移日期变动后1个月内,主动退回从区科技主管 
部门获得的资助资金。否则,我局保留追索的权利,情节严重的,我局有权将该申报主体不诚信 
的情况报送相关诚信信息系统以及市、区相关科技、产业部门。 
六、申报材料一般要求 
本申报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3年,除有特殊规定的,本实施细则内的申报材料的内容截至时 
间为2023年12月31日。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七、本申报指南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2024年有效。 
第二章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1.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区内获批的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国家、省、市 级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分别按照上级资助额的50%、40%、30%,给予最高600万 元、500万元、4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在区内建设的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新一代信息技术类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 
支机构,对区内产业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 
持。 
(二)对引进的市级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的,每年对运营方给予最 高500万元的运营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 
纳税地须在坪山区,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人; 
2、申请项目涉及的实施地须在坪山区,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单位为企业的,申请项目须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20大战略性 
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大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参考《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 
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2、申请项目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 
人财物配置到位; 
3、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是 
指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全国重点 
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 
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分支建设任务的机 
构;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是指省、市级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 
中心、联合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等;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分支机构是指经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部门认定的且承担上 
述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 
4、以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金额中最高者为基数,对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 
机构按50%予以区级配套奖励,对省级科技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按40%予以区级配套奖 励,对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按30%予以区级配套奖励; 
5、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及其分支机构给予的区级配套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 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 
6、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的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奖励 
内容以相关文件为准。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文件,或拥有相 
关部门出具的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认证证书或文件; 
2、对经区政府同意,且在坪山区正常运作的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按照该 
机构的实际运营支出,针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每年分别给予平台运营机构不超过500万、 300万、100万元的运营资助; 
3、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需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坪山区完成注册。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在申报平台填 
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5、申请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 
件及租赁合同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以及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国家、省或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载体认定证书(文件),无认定证书(文件)的 
需同时提供资助文件(验收文件或竣工报告有可提供); 
2、提供国家、省、市相关奖励经费到账凭证; 
3、提供相关创新载体2023年度的工作总结、人员名单(注明岗位分工)、工资表,个 
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专职服务团队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2023年度团队人员名册、2023年度个税 
证明、劳动合同、2023年度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2、2023年度机构运营支出专项审计报告(公益类检测及监管评审机构无需提供)、2023 
年度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涉及的相关年度的费用清单、合同、凭证、发票、银行回单; 
3、坪山区政府同意引进该机构到我区开展公共服务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2.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以设立奖学金、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本地高 校的人才培养合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按企业支出成本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联 
合培养资助。支持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 一代信息技术类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经区政府同意,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营支持。 
(二)鼓励本地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 实验室,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对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投入资 
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联合培养资助的,申报单位不限于坪山区内企业,但合作高校的主要办学场所 
应在坪山区,两者需联合申报; 
2、本地高校需为坪山区内公办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 
3、开展人才培养合作的方式包括并不限于设立企业奖学金、开设面向企业需求的特别 
课程、联合培养人才体系等; 
4、按企业2023、2022、2021年相关实际支出(实际支付奖学金、特别课程讲师费、 
联合培养人才体系投入等)总成本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联合培养资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5、在区内建设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的,依据 
相关协议,按企业实际运营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相关实训基地、创新联合 
体应建设在坪山区内,且高校、合作企业、场地提供方之间需签订关于实训基地的三方协议, 
并经区政府同意,高校科研院所和合作企业需联合申报。 
(二)申报第(二)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资金拨付 
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人; 
2、联合实验室的场地需在坪山区; 
3、“建设投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费用; 
4、本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项目建设完成前已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并取得《联合实验 
室准予备案通知书》。 
备案流程为: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进行备案审核,审核结果报局党组会审 
定后印发《联合实验室准予备案通知书》。 
备案条件如下: 
(1)企业与相关技术领域内的高校院所已签定联合实验室共建合作协议。联合实验室 
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等; 
(2)高校院所为相关技术领域内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科院所属研究院所、QS 
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强高校; 
(3)联合实验室应已经挂牌,铭牌参考格式为“高校院所名称”“企业名称”“技术 
领域”联合实验室,铭牌应挂于企业实验室显著位置; 
(4)截至申请备案前,企业需实际建设投入联合实验室不低于100万。 
(5)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深圳市坪山区联合实验室备案表》、具有法律效力 
的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文件、依据共建协议(合同)建设投入支出情况及相 
关佐证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联合实验 
室挂牌佐证材料。 
6、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联合实验室须已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该类申报需进 
行现场核查。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人才培养合作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联合培养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奖学金、特别课程讲师费等,联合培养支出, 
产生时间2023年、2022年、2021年; 
2、企业以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本地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的, 
还须提供高校、合作企业、场地提供方之间关于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的三方协议以 
及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的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租用场所的产权证 复印件、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二)申请第(一)款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运营支持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经坪山区政府同意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2、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的运营支出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3、高校、合作企业、场地提供方之间关于实训基地的三方协议; 
4、实训基地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租用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近6个 
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坪山区联合实验室项目法人信用承诺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文件; 
3、申请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 
同复印件(含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租赁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近6 
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4、联合实验室配置的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2023年度人 
员名册、2023年度个税证明、劳动合同、2023年度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等; 
5、联合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清单(注明:名称、型号或规格、购买日 
期、购买价格、主要用途),并提供相关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购买发票、支付购买款项的 
银行回单; 
6、2023年度联合实验室开展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课题方案、工作计划、 
经费安排、相关人员的岗位分工安排。2023年度开展科研、产学研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 
发表论文、产品专利授权、市场准入认证、销售合同等); 
7、联合实验室建设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 
费用; 
8、联合实验室建设完成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9、联合实验室准予备案通知书。 
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政策内容 
(一)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不超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最高 200万元。 
(二)鼓励技术输出方在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通过协议定价、 
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与非关联主体交易技术合同,对技术输出方按照上 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人; 
2、以自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融资操作; 
3、按期或提前偿还融资本息; 
4、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获得贷款,按照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综 
合融资成本(包括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和利息总额)的70%予以资助。以组合贷款方式 
进行融资的,对组合中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和利息总额的 
70%进行补贴; 
5、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本项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从事生产或研发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包括 
本科以上院校,科研院所包括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所; 
2、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3、技术输出方和技术输入方均须为坪山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社会组织; 
4、申请技术输出方资助的,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的 
3%予以资助;区内高校及科研机构申请技术输出方资助的,提高至按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 
额的5%予以资助; 
5、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所核定的技术交 
易额、对应的上年度税务发票金额以及银行流水账单,取最小金额予以确定; 
6、本项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在申报平台填写); 
2、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3、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2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4、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2、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3、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提供2023、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 
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2023年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高新技术企 
业查询结果”完整截图; 
4、实际支付的担保费或保险费、利息和评估费(如有可提供)的明细表; 
5、支付融资成本综合费用凭证,包括支付担保费或保险费、利息和评估费(如有可提 
供)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贷款结清证明或按时还息证明、借款主合 
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 
6、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技术输出方(申请单位)和技术输入方各自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 
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2、技术合同及其相关认定登记证明、上年度对应合同的技术交易收入增值税发票、银 
行进账单; 
3、技术交易进展情况,如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或市场准入认证等。
4.支持科技奖项 
一、政策内容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800万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 
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分别给予 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 
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 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奖励的, 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 额。作为国家、省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资助金额下浮50%,同一项目获得上述多个层 
级奖项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5 
万元、2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 
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含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非企 业单位),且纳税地须在坪山区,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 
人。申报主体为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须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2023年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科技奖励,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申请单位应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其他参与单位,其中,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政策规定的金额全 
额进行奖励;属其他参与单位的按政策规定的金额依次减半进行奖励(第二序列单位、第三 序列单位分别按照50%、25%的比例进行资助)。若“获得奖励”时间早于“相关资助经费 
已到账”时间,且不在同一年的,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时间为准,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该项资助;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2023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 
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深圳市专利奖”项目。申请单位 
应为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 
2、专利权利人地址须在坪山区; 
3、对于获奖专利的所有权人涉及多家单位的情形,任何一家单位申报本项奖励,均需 
征得其它所有专利所有权人的同意,申报时需提交其它所有专利所有权人各自出具的盖章版 
授权函。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科技奖项)》(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的,提供国家、省、市授予获奖的文件及经费到账凭证。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行政 
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查询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上 
下载打印,需加盖公章); 
3、其它所有专利所有权人各自出具的盖章版授权函。 
5.支持企业研发 
一、政策内容 
对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 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根据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每1000万研发费用给予 10元/㎡资助,最高40元/㎡,资助面积不超过2000㎡。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 
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时间为落户之日起连续36个月,孵化器内企业不受资助时间限制。 
二、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组织机构(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非企业单位)等, 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人; 
2、科技组织机构无需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无需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但业务范围需为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3、同一申报主体的资助面积按照申报主体在坪山区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之和计算; 
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 
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补贴(企业每月每平米实际支付的租金与适用的资助标准,两者取 
较低值计算拟资助额),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且最终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 
缴纳的租金;合同免租期不享受补贴。 
4、资助年限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连续计算的36个月(不包 
括处于孵化器阶段的时间),2023年度可申报资助的周期须位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 
年12月31日之间; 
5、本条款中所依据的研发投入强度,采用2023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加计扣除 
税收口径中的较低值; 
6、依照《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计算资助额。该项目需要现场核查。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企业研发)》(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6、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事项在街道等政府部门 
或有关单位备案的证明材料(租赁凭证或租赁备案或场所使用证明等)。该证明文件原则上 
应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具,对于开具时单位尚未注册成立的,也可以单位法人名义开具; 
7、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2023年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高新技术企业查询结果”完整 截图;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提供2023、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 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科技组织机构需提供2023年有效的、为科技型企业或非企业机构服 
务的相关协议; 
8、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 
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2023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 
研发投入(以下简写为A) 资助标准 备注 
1000万元≤A<2000万元 10元/平米 1.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 2.补贴额不超过实际租金。 
2000万元≤A<3000万元 20元/平米
3000万元≤A<4000万元 30元/平米
4000万元≤A 40元/平米
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一、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 
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人; 
2、“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1、 
2023年前未取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23年度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并取得证书的企业;2、2023年度首次迁入坪山区、且持全年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 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是指:2020年前(含2020年)已取得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2023年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证书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查询网站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免申即享。 
7.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 
一、政策内容 
(一)众创空间区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连续两年每年 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众创空间上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最高一 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 结果,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两年。 
(四)科技孵化器区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连续两年每年 给予40万元奖励。 
(五)科技孵化器上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最高一 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科技孵化器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遴选类孵化器进行运营 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两年。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项目涉及的实施地须在坪山区; 
3、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人。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众创空间认 
定标准; 
2、申请资助需事先按规定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孵化载体业务的部门申请备案入库, 
并取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印发的《准予备案通知书》,负责孵化载体业务的部门依据《科技企 
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库培育申请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结果报局党组会审定后印发《准 
予备案通知书》; 
3、申请第一年度资助需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申请第二年 
度资助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提交《坪山区众创空间培育建设考核分值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4、申报该项目需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已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及场地须一致,如有变更,须提交上级科技 
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文件;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 
元、35万元奖励。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认定的时间点 
需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及场地须一致; 
3、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坪山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开展运营评价,评 
价标准包括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具体按照考核分值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 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运营评价为合格(分数为80分(含)以上)的单位,按考核得 分排名对前六名给予阶梯奖励:第一名给予30万元奖励,第二、三名给予20万元奖励,第 四、五、六名给予10万元奖励; 
4、申报单位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提交《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区 
遴选类孵化器运营考核表》。 
(五)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孵化器认定 
标准; 
2、申请资助需事先按规定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孵化载体业务的部门申请备案入库, 
并取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印发的《准予备案通知书》,负责孵化载体业务的部门依据《科技企 
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库培育考核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结果报局党组会审定后印发《准 
予备案通知书》; 
3、申请项目不包括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坪府规 
〔2018〕7号)通过遴选的孵化器;申请第一年度资助需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 
备案通知书》,申请第二年度资助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提交《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 
建设考核分值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5、申报该项目需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六)申请第(五)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已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及场地须一致,如运营单位或场地有变更, 
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同意变更说明文件;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0万元、 
50万元奖励。 
(七)申请第(六)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资助的孵化器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认定的时间点需 
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或属于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深坪府规〔2018〕7号)通过遴选的孵化器;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遴选时认定的运营单位及场地须一致,如运营单位 
或场地有变更,须提交主管部门有关同意变更说明文件; 
3、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坪山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遴选类孵化器 
开展运营绩效评价,评价标准包括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具体按照考核分值表), 运营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运营评价为合格(分数为80分(含)以上) 的单位,按考核得分排名对前六名给予阶梯奖励:第一名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三名给 予30万元奖励,第四、五、六名给予20万元奖励; 
4、申报单位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 
化器(众创空间)及区级遴选类孵化器运营评价分值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复印件。 
(二)申请第(一)、(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及企业工商登记有关材料;
2、第二年度资助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坪山区众创空间培育 
建设考核分值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建设考核分值表》及相 
关佐证材料。 
(三)申请第(二)、(五)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第(三)、(六)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项目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区级遴选类孵化器运营评价分值表》 
及有关佐证材料。 
8.支持科普教育 
一、政策内容 
(一)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给予最 高10万元奖励。 
(二)科普教育基地活动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 办单位最高5万元活动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 
人; 
2、申请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经 
费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3、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4、能够积极参加区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 
教育活动; 
5、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科普任务的开展; 
6、坪山区科协依照以下分类接受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申请: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 
基地、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信 
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 
7、申请区级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还需同时满足: 
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 
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 
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具体认定标 
准: 
(1)场地设施: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专业科技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展品注重互动性和体 
验性,并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 
的科普课程。 
(2)开放接待:积极对外开放,并书面承诺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在全国科普日、 
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 
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者讲 
解员,并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10人。 
8、申请区级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还需同时满足: 
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 
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 
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具体认定标准: 
(1)场地设施: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 
普展示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有较为完善的 
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2)开放接待:积极对外开放,并书面承诺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在全国科普日、 
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 
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配备不少于2名科普专职人员,并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 
者人数不少于10人。 
9、申请区级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还需同时满足: 
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 
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 
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 
等,具体认定标准: 
(1)场地设施: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 
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 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2)开放接待:积极对外开放,并书面承诺年开放天数: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 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不少于50天、实验室、工程中心、 
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不少于15天,同时在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等 
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 
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 
并建立5人以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10、申请区级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还需同时满足: 
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生产线、科技园 
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具体认定标准: 
(1)场地设施: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技展厅等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 
生产场所)、科技展厅合计不少于100延长米(平方米)。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 
应当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企业展厅应当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结 
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2)开放接待:积极对外开放,并书面承诺年开放不少于30天,同时在全国科普日、 
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 
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配备不少于1名科普专职人员,并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 
者人数不少于5人。 
11、申请区级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还需同时满足: 
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 
视频道、科普报刊等,具体认定标准: 
(1)阵地设施:把科普宣传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有固定的栏目或者版面从事 
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建立相关工作机 
制。 
(2)经费投入:有持续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确保科普工作正常运行。 
(3)科普队伍: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1名 
的专职人员。 
(4)重大科普宣传:积极宣传、报道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 
普活动,以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1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 
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同时获得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逐级获得认 
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13、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时间不晚于2023年12月31日; 
14、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的,自动认定为区级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且开展的科普活 
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2、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数须在20人(含)以上,宣传报道不少于1次; 
3、举办的科普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 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人; 
4、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 一次性资助5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 员20(含)至50人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 
5、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三、审批方式 
申请第(一)款中区级认定的属评审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属核准类;申请第(二) 
款活动资助的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科普教育)》(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请区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资助的单位需提交: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申请报告(包括申 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 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或计划、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 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请单位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 件和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4、坪山区科普教育基地承诺书。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 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2、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3、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普活动准予备案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9.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一、政策内容 
双创大赛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对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且在区内 经营的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区内的项目,予以最高100万元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同一项 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更高层次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开展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金拨付前, 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人; 
2、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最高100万元、 80万元、60万元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 分别给予获奖单位最高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获得区级比赛 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产业空间相关开 支资助。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 赛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已获得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的奖项,按相应 差额予以奖励; 
3、申请单位需提交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租金、水电、物业和装 修费等,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产生时间为2023年、2022年、2021年,相关支出发生地须在 坪山区。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4、经审计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高于相应标准奖励额的,按相应标准奖励额给予资助; 
经审计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不高于相应标准奖励额的,按实际发生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予以 资助; 
5、获奖企业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获奖项目须以企业主体形 式在获奖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 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6、获奖团队新注册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之一必须为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或企业自然 人持股排名前5的股东;团队依靠单位为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必须是该企业的股东或与 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 
7、国际级比赛须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国家级比赛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 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比赛是指各省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市级比赛是指各市级 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区级比赛是指由坪山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 
8、本款资助不得与第五条(支持企业研发)重复申报。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申请单位或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 同复印件和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6、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7、大赛获奖证明材料; 
8、获奖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 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申请单位为团队依靠企业,且核心团队成员与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还需提 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 
11、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租金、水电、物业和装修费等,产业空 间相关支出产生时间为2023年、2022年、2021年。 

10.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一、政策内容 
经区政府同意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 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 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2、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必须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 主要包括: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在坪山区组织的学术论坛、行业发展论坛、院士 论坛、行业沙龙、行业交流会等; 
3、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 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4、活动参与人数须在80人(含)以上; 
5、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5次; 
6、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区政府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坪 山区科技创新交流活动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验资报告原件(仅适用于公司成立未满1年);活动主办及 参与单位无任何反党、反政府的倾向(需提交签署的承诺书);举办活动方案(包括投入费 
用明细,有播放坪山宣传片或做坪山政策宣讲等坪山推介环节,参与单位须有坪山企业或有 坪山企业上台分享,背景板、宣传册或海报等各类型活动物料须有坪山Logo);区科技主 管部门须作为科技交流活动的指导单位; 
8、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场活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准予备案批复; 
6、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区政府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7、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 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8、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9、活动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10、活动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11、活动实施地在坪山区的证明材料,包括活动场地使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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