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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6-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厦门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厦门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组织开展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创建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企业和园区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创建和申报均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绿色工厂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负责认定厦门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和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第六条  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为开展各级绿色工厂梯度申报、审核、管理的统一平台。厦门市梯度培育平台为企业服务总门户“慧企云”平台(网址:www.xmsme.cn)。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条  各区工信局应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厦门市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厦门市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二条  各区工信局应引导支持企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对照相关标准,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报,鼓励各工业园区创建绿色园区。
第十三条  企业、园区于每年3月30日前,登录厦门市企业服务总门户“慧企云”平台(网址:www.xmsme.cn),填写并提交《厦门市绿色制造培育名单基本信息表》,市工信局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符合性审核的列为绿色制造培育对象。
第十四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制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或自评价报告流程和模板按《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方机构、企业和园区应对所出具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并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国家、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推荐按照《暂行办法》及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市工信局从市级和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层面评选。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3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如因投资、并购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市工信局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国家、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市工信局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十八条  各区工信局应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工业园区按要求报送绿色制造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及时填报动态管理表、复核表。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工信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调整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涉及国家、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第十一条所列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局加强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工信局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工信局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绿色制造名单单位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工信局按专项资金规定对各层面认定的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挥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区制定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各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五条  参与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和创建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积极申请“企业绿码”,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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