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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厦门市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

发布时间:2021-03-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奖励对象
新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单位,或以前年度已获得此称号并经国家科技部年度考核优秀或良好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的单位,须为申报通知中规定年度被科技部相关部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单位;
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年度考核奖励的单位,须为申报通知中规定年度被科技部相关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的单位。
(三)申报材料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金请示报告;
2.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批复文件或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年度考核通报文件。
(四)兑现依据
《若干规定》(十一)鼓励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注意事项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金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办理一次;
2.提供机构批复或考核证明材料应与通知中规定兑现年度相符,过期不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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