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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确认及经费资助

发布时间:2021-03-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扶持对象
国内外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系统的研究机构,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直属科研机构,以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独立或联合在厦门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结合厦门高新技术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产业发展的需求,在厦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2.与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
3.围绕明确的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切实解决我市企业技术难题,促进厦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4.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专职人员不少于四人,其中本科及以上专职人员不低于70%。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确认申请表;
2.与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书;
3.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技术转移机构章程;
5.办公场所证明;
6.入驻转移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医社保缴交证明或个税缴交证明)及学历证明。
(四)兑现依据
《若干规定》(十二)鼓励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 2年、每年 50 万元运行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科技社团可参照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在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需要享受本市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每年受理一至两次;
3.申报时准备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交到厦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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