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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物医药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2-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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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环境,推进厦门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根据《厦门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定[2023]17号)及“群鹭兴厦”人才计划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布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物医药产业人才是指在创新药、高性能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服务、数字医疗、基因生物技术、合成生物学等生物医药领域具有卓越才能和专业能力,并能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 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分为三类,包括A类领军人才、B类核心人才、C类骨干人才。生物医药产业人才由人才所在企业推荐申报。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主要从事创新药、高性能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服务、数字医疗、基因生物技术、合成生物学等生物医药领域。企业无严重违法行为,非严重失信主体。
第五条 生物医药产业高端人才申报基本条件
1.在厦门正常缴纳个税,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申报时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
2.在申报单位研发、生产、管理等关键或重要岗位工作并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
3.上一年度在申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不低于30万元。
第六条 申报A类领军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等国家级人才。
2.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10完成人、二等奖前8完成人;中国专利金奖前3完成人。
3.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4.在世界500强、全球医药50强、全球医疗器械100强、中国医药工业100强企业、台湾地区生物医药领域龙头企业,担任过“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或其他相应职务累计3年以上者。
5.已取得创新药品(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药品注册证书的对应产品项目负责人。
6.进入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创新医疗器械目录,且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对应产品项目负责人。
7.研究成果、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或项目发展潜力及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对企业发展贡献巨大,在生物医药行业有很大影响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第七条 申报B类核心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10完成人、中国专利银奖前3完成人。
2.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
3.在世界500强、全球医药50强、全球医疗器械100强、中国医药工业100强、台湾地区生物医药领域龙头企业担任过二级业务部门研发、生产、管理负责人或其他相应职务累计3年以上者,且推荐单位支付年薪达到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
4.药品、创新医疗器械研发部门负责人,且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
5.已取得改良型新药(含2类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仿制药(含3类、4类生物制品、化学药)药品注册证书的对应产品项目负责人。
6.已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对应产品项目负责人。
7.研究成果、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或项目发展潜力及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贡献较大,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省部级领军人才。
第八条 申报C类骨干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世界500强、全球医药50强、全球医疗器械100强、中国医药工业100强、台湾地区生物医药领域龙头企业、上市生物医药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管理工作累计8年以上者,或作为骨干人员引进,且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
2.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第2、第3完成人;或引进后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生物医药领域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
3.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8完成人、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前5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3完成人;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
4.在我市生物医药重点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担任研发、生产、管理等部门管理工作或核心岗位累计3年及以上者,且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
第三章申报与评选
第九条 生物医药产业人才采用专家评审方式择优予以认定,申报及评选程序如下:
1.通知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各生物医药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在系统上进行填报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线上审核。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评审核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申报人进行信用、涉黑涉恶查询并进行查重。
4.公示确定。经市科技局研究形成拟入选名单,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入选人才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后,由市科技局发文确定。
第十条 每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限申报1名研发项目负责人,不可重复申报。药品注册证书应为近5年取得,器械注册证书应为近3年取得。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所指的获奖及承担项目均为近十年获得或承担。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A 、B 、C类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人才补贴。补贴金额50%发放给人才个人,用于改善人才生活条件,50%留在推荐单位,用于支持人才开展创新项目工作或改善工作条件。补贴金额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补贴金额拨付到申报企业,再由企业按年限、按比例拨付至个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补贴采用“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第十二条 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属近三年从外地来厦工作的,按A 、B 、C类再分别给予人才个人16万元、10万元、6万元补助。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补贴的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企业对推荐人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留在企业的补贴金额,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以虚假材料获取补贴资金的,或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资金等有关违规行为,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取消其后5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将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生物医药产业人才自获评起纳入管理,管理期三年,企业每年将人才情况及取得成果、资金使用情况报市科技局。管理期满后,入选人才职务、年薪、荣誉等方面有所提升,且符合所提升等级标准的可提出晋级申请,经认定可参照更高档次工作生活补助予以补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