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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2-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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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厦门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坚持“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需求,以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奋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如下措施。
01 强化厦门科学城“超级孵化器”功能
培育研发产业,健全全链条产业孵化服务体系,优化“创新飞地”布局,率先融入、积极承接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鼓励国家大学科技园来厦设立非独立法人的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环厦大科技创新圈、集美创新街区建设,促进在厦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就近转化,探索“学科+产业”新型创新模式,争创未来产业先导区。建立各区(开发区)共建厦门科学城的协作机制,共同参与、共享收益,完善“科学城研发孵化—全市域转化加速”的产业输出机制。
02 加强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
强化有组织科研和重大科技攻关,提升嘉庚创新实验室能级,加快建设翔安创新实验室、鹭江创新实验室、智慧储能大型科研基础设施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形成一批原创性、引领性创新成果,争取国家实验室福建基地落地厦门。优化在厦的省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健全绩效考核和人才引培体系,建立稳定性和竞争性相结合的省创新实验室运行期经费支持模式。强化在厦的省创新实验室区域科技创新主平台作用,探索“业主制”重大专项组织模式,促进创新链上下游联动,构建区域创新网络。聚焦新型显示、人工智能、氢能与储能等优势领域,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争创(含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含重组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加强梯次培育,加大对省级、市级创新平台支持力度。
03 拓展科技交流合作平台
强化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对新入选基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考核评估优良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推进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搭建人工智能创新中心等合作平台,培育一批金砖技术创新合作项目,提供“智改数转”、“绿色低碳”解决方案。加快建设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苏颂杯”未来产业技术创新赛开辟金砖赛道,市科技计划专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金砖子计划,多渠道推进金砖属性项目引进、孵化。对金砖创新合作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支持。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成果转化落地,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协调推进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支持在厦设立海洋负排放国际科技组织,开展海洋负排放工程应用,打造国际海洋科学中心。
二、深化科技管理服务创新
04 优化科技计划体系围绕前沿产业布局,新设科技产业重大专项,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先进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优势产业集群;新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计划,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强化“产业界出题、科技界答题”导向,优化科技计划攻关任务凝练机制和项目组织方式,深入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制度。对具有明确任务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化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可采取定向申报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深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自主管理机制。强化市、区协同,推动设立市区联合专项,共同支持重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05 推进科研事业单位管理创新
依托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组建“苏颂创新研究院”,设立人才“编制池”,统筹建设全市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新模式。支持将在厦的省创新实验室纳入厦门市职称改革试点单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制定出台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用“先使用后付费”、“赋权+转让+约定收益”等模式转化科技成果。坚持医工结合创新方向,将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结合医疗卫生领域特点探索适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06 培育发展高端科技服务业
开展全市科技创新资源调查。出台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业政策,系统布局概念验证、中试验证、质量与可靠性等服务平台,完善科技创新创业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打造“鹭创通”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全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一张网”,统筹技术转移、科研仪器、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资源,全面加强产业创新综合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建设,根据运行绩效给予每年每家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企业自主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按设备投入情况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并纳入市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
三、夯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07 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500万元。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最高50万元叠加奖励。提升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比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按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健全梯次培育体系,加强市、区政策协同配合,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
08 促进产业链创新能力提升
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优势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组织联合攻关及科技成果中试和应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建立科技领军企业培育机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研发管理创新,牵头或参与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做强一批链主企业。健全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探索以“拨投结合”的支持模式,鼓励在厦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实验室、龙头企业、创新联合体等牵头研究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
09 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
优化国有企业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强度、重大成果转化应用效益等指标权重。推进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开展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促进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快速提升。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力度吸引集聚科技领军人才,试点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挂职“科技副总”,推动构建创新体系、攻克关键技术难题。鼓励国有企业集团对所属以研发、科技服务业务为主的科技型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单列。推动国有企业试点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单列。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体系
10 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每年统筹不少于100亿元的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专项债、基金、国企投资、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1000亿元支持在厦的省创新实验室、科研基础设施、绩效显著创新平台建设以及颠覆性和前沿技术创新。完善“财政+金融”科技创新支持体系,优化市技术创新基金,打造总规模超过100亿元的科创风投基金群,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政策作用,采用“股权基金+债转股基金”等方式,引入国有大行资金设立AIC基金,分类设置投资赛道,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完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科创风投基金及其参股基金的投资决策和业绩考核机制,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的整体业绩作为考核对象,不对单个项目的亏损作负面评价。推动完善科技风险分担体系,整合打造普惠性标准化研发保险组合“厦研保”,为研发责任、关键设备损坏、研发失败费用损失等提供保障。
11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加强区域技术转移体系建设,鼓励设立市场化专业技术经纪机构。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建立分类建设、分类支持、分类考核机制,构建建设经费、运营经费、资本金投入等多元化支持方式。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孵化成果的跟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加速专利等成果转化。强化场景驱动的技术和产品创新,搭建“场景创新实验室”,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应用场景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合作,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最高50%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对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各区(开发区)按照转化成效给予连续2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落实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通过合作创新采购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应对指导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比对、法律、预警分析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12 加强人才保障服务
支持国家集成电路、医学攻关等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加大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开展引进首席科学家和领军人才团队科研经费稳定支持机制试点。深化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试点,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完善市级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体系与工作机制,推动人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免申即认”。完善青年人才发现、遴选、培育和稳定支持机制,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博士后给予最长2年、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生活补助。加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持续优化人才安居政策,允许骨干人才晋级市级高层次人才后或有家庭成员被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的保障性住房购房户,原先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可按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转为人才住房。加快筹措一批家庭式长租公寓,形成稳定的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保障在厦人才的长期住房需求。
本措施与其他同类型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涉及资金奖补支持政策的,由牵头单位负责落实。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