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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1-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我市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一)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全面清理妨碍市场准入退出障碍。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借鉴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城市成熟经验,推进综合改革试点任务,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发挥火炬高新区产业基础优势,持续打造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高地,加快建设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探索建设两岸共同市场先行区域,加快推动金砖创新基地建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牵头,市委台办、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围绕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开展产业链招商,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产业转型优化升级中的作用,鼓励外资投向我市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打造强大、有韧性的产业链群。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落实进口设备免税政策。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落实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牵头,科技局、资源规划局、税务局、厦门海关,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吸引外商投资渠道。落实商务部“投资中国”活动,充分发挥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作用,举办高规格跨国投资对话活动。加强“走出去”海外招商,强化与境内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招商。鼓励境外投资者通过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投资、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及未分配利润再投资等方式投资,积极辅导外国投资企业依法享受境外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商务局牵头,市委金融办、市外办、贸促会、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投资。对在厦门新设(含并购)、现有(含增资)外商投资企业,2025至2027年期间单个自然年内实际使用外资(以下简称“年实际使用外资”)新增到资我市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本措施第(四)至第(五)1-3项的政策激励:
满足条件到资之日起三个周期年内,制造业投资项目按年实际使用外资投资我市金额的3%给予奖励,其他投资项目按年实际使用外资投资我市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自然年内申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类、房地产开发类企业不适用本措施,但可享受相关行业专项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发展要素支持,提高投资运营便利
(五)全面优化人才保障
1.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税前年薪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员工,按其税前年薪分档予以奖励。其中,税前年薪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人才券奖励;税前年薪100万元(含)至150万元的,每年给予10万元人才券奖励;税前年薪15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每年给予30万元人才券奖励;税前年薪3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50万元人才券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牵头,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企业稳定产业用工。非我市户籍员工在企业连续服务并在该企业连续按时足额缴交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满3年,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在我市落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企业人才子女就学。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按照我市有关人才和港、澳、台、华侨、外籍子女就学等相关政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企业保障员工在厦安居。对企业承租市级或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本企业外地员工居住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租金优惠。支持企业利用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各类优惠政策享受范围。支持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大学生五折租房”住房保障,增强企业引才留才能力。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提供绿色通道,在确认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规定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利用工业控制线内既有土地增资扩产,经批准增容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加大储备排污权收储范围,增加政府储备,保障企业建设项目需求。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企业金融支持。持续开展“政银企对接”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鼓励有关机构合作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鼓励境外投资者投资参与我市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投向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按规定享受我市基金业发展鼓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便利化。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实施部分国家外国人240小时过境免签、24小时直接过境旅客免办边检手续,提升外籍人员通关便利度。依法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推动便利境外人员移动支付工作,优化入境人员境内支付环境。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厦门边检、市外办、商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跨境投资便利化。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注册在我市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持续提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便利度,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落实获批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市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便利化。做好重点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数据出境合规指导,依法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数据跨境便利化服务。依托数字服务出口基地,规范数据安全评估流程,更好带动企业数据资源要素高效、有序、安全流动。开展自贸试验区数字跨境流动试点,制定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
(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数据管理局、市商务局、自贸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十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我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内外资企业境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市标准化工作,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标准化服务以及金砖国家标准化创新研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依规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伤害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大专利执法指导和侵权纠纷办案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级抽查比例和频次。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等相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机制。依托市招商办、市区外贸外资工作专班等协调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实行专班服务,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到资、早投产。积极开展“益企服务”,及时响应外资企业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的困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商务局牵头,市外贸外资工作专班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其他事项
(一)政策实行年度资金总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措施的各类扶持和奖励金额,按年度预算安排兑现和拨付(新设、并购企业首次一次性到资奖励除外),如超过的,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延续时间自最后一笔资金到资之日起不超过3年。
(二)本措施涉及的第(四)、第(五)1-3项奖励政策,由相关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实施办法,由企业所在区(开发区)负责执行兑现。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三)各区(开发区)可根据各自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市、区优惠政策。本措施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扶持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四)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五)外商投资企业或个人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依法不予奖励。
(六)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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