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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开展“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1-12-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发展理念,推动“十四五”时期外贸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对外贸易“优进优出”战略,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新一轮“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一)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下同)负责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二)申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附件1)向所在设区市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对材料进行初审、分类汇总,填写《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我厅。
二、时间安排
请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在2022年3月1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汇总表》(一式两份)书面材料和电子文件(刻光盘)报送我厅,过期不予补报。
三、其它事项
(一)此次我厅将从全省外贸品牌中优选“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认定结果将作为政策鼓励的参考依据。
(二)申报企业在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在近三年内未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没有被列为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情形。
(三)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厅将予以通报,并取消本届及下一届认定资格。

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国际知名品牌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次认定工作,积极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支持我省企业加快培育自主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我省外贸量稳质升,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发展理念,推动“十四五”时期外贸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对外贸易“优进优出”战略,拟新认定一批“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我省企业加快培育自主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我省外贸量稳质升,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按照分类申报、分类管理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在福建省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三)企业上年国际销售收入在 2000 万元(含)以上,且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份额。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
(五)申报类别商品在境内外(含港、澳、台)已注册商标,且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申请企业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六)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认定指标和评分标准
对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进行量化评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15 分)
1.被境内外知识产权部门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数量。
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 2 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 1 分,一项外观专利得 0.5 分。
累计不超过 7 分。
2.获得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情况。
每获得一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科技进步奖得 2 分,每获得一项省级(或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产品、科技进步奖得 1 分。同一企业或产品按最高级计分。
累计不超过 4 分。
3.被认定为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能体现企业综合研发创新能力的情况。
每获得一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属于国家级科研平台,如,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等,得 2 分。每获得一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科研平台(如,实验室等)得 1 分。同一企业或平台按最高级计分。
累计不超过 4 分。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15 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相关行业认证情况(ISO9000 系列、GMP、HACCP、农产品有机认证、Oeko-TexStandard 100、ISO/TS16949 或 IATF16949、CGMP、ISO22000、ISO13485、BRC、欧盟 CE 认证、欧盟 EMC 认证、欧盟 ROHS认证、欧盟 PAHS 认证、欧盟 REACH 认证、美国 UL 认证、美国 UPC 认证、美国 FDA 认证、美国 ETL 认证、美国 FCC认证、加拿大 CSA 认证、加拿大 CETL 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 认证、澳大利亚 TGA 认证、澳大利亚 SAA认证、澳大利亚 RCM 认证、德国 GS 认证、德国 TUV 认证、英国 BSI 认证、日本 PSE 认证、美国药典认证 USP、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 COS、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 JDMF、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 PMDA、WHO PQ 认证、Halal 认证、Kosher 认证、IECEE CB 认证)。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认证情况。
3. 通 过 国 际 通 行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OHSAS18000 系列、ISO45001)认证情况。
4.通过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BSCI)认证情况。
通过1项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2分。通过其他认证,通过1项得2分。
5.参与制定、修订产品(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每参与制定或修订一项产品(技术)的国际标准得2分、国家标准得1分、行业标准得0.5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45 分)
1.企业国际市场销售总额及增长情况。
上年度,食品土畜类企业出口额达到 300 万美元得 5 分,每增 150 万美元加 0.5 分;其它类达到 500 万美元得 5 分,每增 200 万美元加 0.5 分。该项累计不超过 20 分。
前三个年度,每年出口实现正增长的得 1 分。每年度高出 1 个百分点加 0.1 分,累计三个年度。该项累计不超过 10分。
上年度国际市场销售超 5 亿元,得 2 分。
2.内外贸一体化能力。
上年度内销占企业销售总额每 1 个百分点得 0.1 分,累计不超过 3 分。内销金额以增值税申报表中企业计算税收的销售总额为准。
3.企业纳税情况(上年度上缴税务部门的各项净入库税款,以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为依据)。
机电类每纳税10万得0.008分,其它类每纳税10万0.02分。累计不超过 4 分。
4.申报商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占有率及排名情况,申报商品国际市场销售额在行业内排名情况。
提供有效证明在国际市场占有率或行业排名前 10 名,得 6 分;提供有效证明在国内同行业出口排名前 3 名,得 3分。同一企业累计不超过 6 分。
(四)商标注册及保护(15 分)
境外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境外收购品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和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保护情况。
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 1 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 0.5 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 10 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 2 分。商标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保护的,得 0.5 分,每增加一个商标,加 0.5 分。
累计不超过 15 分。
(五)全球化经营情况(10 分)
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营销机构、技术培训中心、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批发分拨中心、海外仓及售后服务站的数量,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情况。
每并购一家境外品牌得 3 分,境外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营销机构、技术培训中心、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批发分拨中心、海外仓及售后服务站,得 1分;自建跨境电商平台得 2 分,利用第三方平台拓海外市场得 1 分。
累计不超过 10 分。
(六)社会评价(10分)
1.获得荣誉的情况。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均包括提名)得 5 分,获得中国驰名商标、AEO 认证企业、福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称号的得 2 分。累计不超过 7 分。
2.数据申报表现。企业在福建省外贸运行监测分析系统上的年度填报情况。申报日期前的 12 个月内,每填报 1 次定期问卷得 0.3 分,累计不超过 3 分。
以上均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
四、申报商品类别
申报商品类别分为七大类,具体如下:
(一)机电类,包括电子信息、节能灯具、装备制造、电机、家用电器、汽车配件等产业。
(二)纺织服装类,包括纺织、服装等产业。
(三)轻工工艺类,包括文具、家具、装饰品、陶瓷树脂、箱包、伞、鞋、钟表、日用杂项等产业。
(四)五矿化工类,包括五矿、化工等产业。
(五)建材冶金类。
(六)医药保健类。
(七)食品土畜类,包括水产品、其它食品等产业。
五、申报材料
(一)总体要求
1.申请企业必须是申请商标持有人。
2.企业在申报“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时应提供书面材料(需盖公章、骑缝章)和电子文件(刻光盘),并按照顺序制作目录、标明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原件备查。
3.各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4.提供外文材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二)企业申请材料
1.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无需提供)。
3.由会计、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若暂不能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请提交更早一个年度的报告。
4.企业近三年国际市场销售及比增情况、申报商品的国际市场销售情况及比增情况,使用多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的,应在申请表中一并列明。
5.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及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情况,境外收购品牌相关证明材料(如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外管局备案登记表、收购合同、商标注册证书、付汇凭证、发票等)。
6.设立境外生产性企业、营销机构、售后服务中心、仓储中心或研发中心等证明材料,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外贸营销的证明材料。
7.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如 CMA、CNAS 证书等),食品类生产企业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家电类生产企业须提供 3C 认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证明材料。
8.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提供查询网址及有效页面截图,或当年交年费发票等),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
9.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均包括提名)、中国驰名商标、AEO 认证福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称号的证书或文件。
10.企业近 5 年创建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工作总结(含自主品牌建设和推广情况、国际市场销售情况及趋势预测、国际市场开拓情况等)和下一步规划以及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11.如以母公司名义申报,需提供申报商品类别项下所有子公司海关代码。如使用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境内外商标、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资质参加评审,需提供所涉相关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授权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参评的授权书。
六、评审内控机制
(一)申报。申请“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按照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向各设区市商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分类汇总,填写《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商务厅。
(三)评审。商务厅对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按规定流程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省第三方机构评审,计算得分得出初步结果。
(四)审核。外贸处根据评审初步结果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产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及七个类别企业情况,初步确定入围分数线,提出“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初步入选名单,经处务会研究后,报分管厅领导专题会审核,确定入选名单。
(五)审批。入选名单按规定流程报批审定。
(六)公示。通过“福建省商务厅”官网公示入选名单,经对外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发布“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名单。
七、政策鼓励
省级财政资金对入选企业开展的外贸品牌建设活动给予扶持,对自主品牌建设成效显著、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入选企业给予支持。入选企业在广交会等重要展会展位分配、出口信用保险、境外展会支持等可优先予以支持。各设区市对入选企业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加强对入选品牌宣传推介。
八、监督管理
(一)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撤销其称号并取消下一届评选资格。
(二)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入选品牌有效期为三年。入选企业须于每年 3 月 31日前向商务厅提交上一年度品牌建设工作总结(含自主品牌建设和推广情况、国际市场销售情况及趋势预测、国际市场开拓情况等)。
(三)为保持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商务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已入选“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暂停或撤销其称号。
九、本办法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 1-1:审核标准
一、研发创新能力
(一)被境内外知识产权部门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数量
有效期内的完整的专利证书。
(二)获得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情况
有效期内的完整的获得国家级、省级(或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进步奖的证明材料。
(三)被认定为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能体现企业综合研发创新能力的情况
有效期内的完整的获得国家级、省级(或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属于科研平台的证明材料。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
(一)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相关行业认证情况
(二)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 三 ) 通 过 国 际 通 行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OHSAS18000系列、ISO45001)认证情况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BSCI)认证情况
有效期内的完整的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如CMA、CNAS证书等),食品类生产企业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家电类生产企业须提供3C认证。
(五)参与制定、修订产品(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证明材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的证明必须由国家级相关机构提供,否则将被视为无关材料。
三、市场销售
(一)企业国际市场销售总额及增长情况
评审所计算的企业出口额,按其提交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统计。如使用多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的,必须在申请时一并提交。如以母公司名义申报,需提供申报商品类别项下所有子公司海关代码。
(二)内外贸一体化能力
内销金额以税务部门增值税申报表中企业计算税收的销售总额为准。
(三)企业纳税情况(上年度上缴税务部门的各项净入库税款,以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为依据)
上年度上缴税务部门的各项净入库税款,以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为依据。
(四)申报商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占有率及排名情况,申报商品国际市场销售额在行业内排名情况
由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商协会、知名咨询或统计调查公司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报商品近三年国际市场占有率及变动情况、行业排名及变动情况,国内同行业出口排名及变动情况的佐证材料。
四、商标注册及保护
境外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境外收购品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和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保护情况
有效期内的完整的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以外,申请企业提交的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完整的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保护备案通知书。
五、全球化经营情况
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营销机构、技术培训中心、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批发分拨中心、海外仓及售后服务站的数量,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情况
境外收购品牌相关证明材料(如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外管局备案登记表、收购合同、商标注册证书、付汇凭证、发票等)。设立境外生产性企业、营销机构、售后服务中心、仓储中心或研发中心等证明材料,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外贸营销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发票等)。
六、社会评价
(一)获得荣誉的情况
有效期内的完整的荣誉证书或文件。
(二)数据申报表现
按福建省外贸运行监测分析系统填报记录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