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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2023年支持商业品牌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3-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知名品牌首店
1.对新设立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坪山首店,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大型商业综合体每引进1家国内外知名品牌坪山首店,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每引进1家国内外知名品牌深圳首店,给予运营机构15万元奖励。单个商业综合体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3.对新设立的《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榜单内的品牌餐饮坪山首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商业品牌活动
1.对参与市级促消费活动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2.对参与区级促消费活动的商业综合体,集中运营面积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活动投入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商业综合体运营机构年度最高资助15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报本条第(一)款第1项资助的商业综合体,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为52)为准;
(四)申报本条第(一)款第2项资助的商业综合体,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521)为准;
(五)申报本条第(一)款第3项资助的商业综合体,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为62)为准;
(六)满足第(一)款资助条件的国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的;国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2.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3.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4.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申报本条第(二)款第2项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九)本条第(二)款第1项和第2项不能同时申报。
(十)申报本条第(二)款第1项资助的,以2022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商贸业发展类—支持商业品牌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

申报本条第(一)款第12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5.申报国际知名品牌首店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各地已开业的3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包括: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门店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3份(含)以上媒体宣传材料,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和链接;

6.申报国内知名品牌首店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各地已开业的5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包括: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门店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5份(含)以上媒体宣传材料,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和链接;

(三)

申报本条第(一)款第3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7.租赁合同、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

8.相关榜单及企业在榜单中的情况证明

(四)

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第1项的还需同时提供

9.申报市级促消费活动资助的,需提供市级资助相关证明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

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第2项的还需同时提供

10.申报区级促消费活动资助的,提供与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明细表、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区工信部门备案证明;

(六)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