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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3-10-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开放式研发机构建设
建设有龙岩特色的开放式研发机构。围绕“2+4”产业布局建设一批专业性强、开放共享、以公共研发服务为主要或重要收入来源的开放式研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研究院、创新实验室或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等。
公共研发服务综合收入达到500万元/年(按研究开发税前收入的100%与技术服务税前收入的50%之和进行计算)、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到500万元、研究开发与技术服务人员达到3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的专业性机构均可申请认定为开放式研发机构。
开放式研发机构可根据服务成效享受基本运营保障费用、研究开发绩效奖励、技术服务绩效奖励、技术交流服务补助,每家单位每年获研究开发绩效奖励和技术服务绩效奖励总和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上奖励补助根据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加权调整。对首次认定的开放式研发机构,可采取预拨不超过300万元绩效奖励(即研究开发绩效奖励和技术服务绩效奖励)方式予以支持,开放式研发机构依托单位应承诺三年内实现300万元绩效奖励对应的工作业绩,未完成的部分应将财政资金相应退回。
服务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且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或对政府中心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等),经认定后,按“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1.落实基本运营保障费用。对经认定的开放式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补助开放式研发机构基本运营。基本运营保障费用根据每年绩效考评情况进行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实施研究开发绩效奖励。支持开放式研发机构与产业链单位开展协同攻关,对开放式研发机构产生的研究开发收入(科研项目合作收入等),根据项目成效,最高按研究开发收入的30%进行叠加奖励,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3.开展技术服务绩效奖励。对开放式研发机构围绕产业开展技术服务〔产业咨询、专利服务、检验检测(法定检验检测项目除外)、省级及以上项目申报〕产生的收入,按技术服务收入的15%进行叠加奖励,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4.深化技术交流服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交流服务活动,对邀请相当于省级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来岩开展交流活动的,或开展技术培训活动且有技术骨干参加的企业达到10家的,或引进拥有5人以上且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的市外科研团队来岩开展技术成果对接的,或组团赴省外高水平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对接,且有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参加企业达到5家的,每场活动补助5000元,每个平台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二、推进产业研发平台建设
5.支持重点产业研发平台建设。对新建的重点产业研发平台,正常运营1周年以上,科研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在我市落地、符合我市“2+4”产业布局,能够填补相关领域创新链空白的,给予:(1)实验室建设补助,按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给予实验室建设补助,每个平台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建造并投入使用无尘实验室,且洁净等级达到千级、百级及以上的企业,再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500元予以叠加补助,单个机构实验室叠加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科研仪器购买补助,对使用非财政资金新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0%进行补助,500-1000万元的部分按8%进行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6%进行补助,每个平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6.鼓励研发平台升级。对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7.开展市级创新平台认定。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8.鼓励设立人才“飞地”。支持用人单位在广州、厦门等地设立“飞地”研发中心、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对在市、县两级科创中心、孵化器等载体之外新建立的人才“飞地”,经遴选认定后,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每个10万元建站补助。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国资委,市政府驻外机构
9.实施市级以上研发平台绩效奖励。对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绩效评价,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产品市场需求和市场潜力较大的研发平台,经考核优秀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绩效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三、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园区
10.支持园区建设运营。统筹现有各类园区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园区,提供人才配套公寓,完善科技园区交通、水电、环保、消防、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科技园区规模和需求,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营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
11.支持科研单位入驻。对入驻机构用于科研的场地,可享受前三年免租金、第四和第五年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并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给予实验室建设补助,每个入驻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机构建造并投入使用无尘实验室,且洁净等级达到千级、百级及以上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500元予以补助,单个入驻机构实验室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600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相关责任单位
12.实施装修补助。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产品市场需求和市场潜力较大的企业,可按照实际装修价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给予装修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3.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建设4000平方米左右综合性科技服务大楼,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引进和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的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科技服务。
对入驻科技服务大楼的科技服务机构,经年度考核合格,可享受前两年免租金、第三年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国资委、金融监管局,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相关责任单位
四、推进全生命周期科技创新服务机制建设
14.强化创新主体培育。开展科技企业创新能力评选活动,积极树立典型,形成标杆。对评选为优秀科技企业的,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优先派驻科技特派员,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5.加强研发过程服务。组建龙岩市重点产业博士服务团,引导和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对组建的产业博士服务团,给予每个每年不超过10万元科技服务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龙岩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6.实施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中心服务绩效奖励。支持高校院所、公益性事业单位等机构围绕“2+4”产业整合性能先进、使用率高、运行稳定的仪器设备,共建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中心,实行统一运营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经认定的、开放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用户评价优的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中心,按仪器设备产生技术服务收入的8%进行奖励(法定检验检测项目除外,每台设备奖励金额不超过设备原值的10%),每个中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由市科技局直接发放给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中心管理运营团队。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龙岩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7.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市级“十佳”优秀科技成果遴选活动,对入选的优秀科技成果,每项奖励优秀成果完成人10万元。对牵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对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其他参与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牵头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8.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对获得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优胜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附则:
1.现有政策与本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预算不足的,按比例兑现。
2.本政策涉及经费:按“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由市级财政与平台所在县(市、区)共同承担;第1、2、3、4、16条由平台建设专项经费承担;第5、7、9条,以及第17条的“十佳”优秀科技成果奖励,由市级财政与新罗区、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与其他县(市、区)财政按2:8比例分担,涉及市级资金的,由平台建设专项经费承担;第15条由市科技局和派出单位按2:1比例分担,涉及市级资金的,由平台建设专项经费承担;第11、12条由县(市、区)、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承担;第6、18条由原渠道支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和“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按现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1〕51号)执行,若该政策到期,以新出台政策为准;第8条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承担;其余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
3.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4.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