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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5-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发挥辖区健康服务业优势,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健康服务(企业)机构高端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形成健康服务业态聚集效应,加快打造“国际健康消费核心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支持条件的在福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健康服务企业(机构)。本措施支持的健康服务企业(机构)包括全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美容、口腔、中医、心理、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健康服务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一般不超过2500万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二)总部认定支持。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四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机构),在福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按照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平均分3年支付。所购用房获得支持期间及任意一笔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5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
    (二)政府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落户福田的健康服务企业(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原则上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三)社会物业租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落户福田的健康服务企业(机构),租赁福田区社会物业作为自用经营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金支持,按照合同年限支付,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打造专业楼宇支持
1.健康服务专业楼宇认定条件。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积极引进和集聚健康服务企业(机构),打造健康服务专业楼宇,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及配套服务方案引进和集聚优质企业。楼宇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00平方米。运营机构需具备专业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向入驻企业开放会议室、会客厅、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符合入驻标准的企业(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或承诺在认定一年内,符合入驻标准的企业(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
2.健康服务专业楼宇支持。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积极引进和集聚健康服务企业(机构),打造健康服务专业楼宇,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及配套服务方案引进和集聚优质企业。对达符合认定标准的健康服务业专业楼宇,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一次性认定支持。认定后,依条件给予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运营支持。对新入驻的健康服务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不超过实缴租金的30%,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租金支持。
注:1.产业空间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同一企业申请租金支持最多连续3年。
       2.获得“政府产业用房支持”“社会物业租金支持”“健康服务专业楼宇入驻企业(机构)租金支持”的物业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应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条  企业高成长支持
(一)高成长支持。对首次达到“四上”企业要求的健康服务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支持,用于支持企业核心高管及团队。
(二)展会支持。对在本区开展有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健康服务业相关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根据活动规模,按不超过活动审计核准金额5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三)上市支持。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采取红筹和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成功挂牌、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六、产业人才支持
(一)福田英才荟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优秀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二)人才住房支持。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七条  平台经济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在福田打造健康服务业线上、线下规范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平台,经相关主管部门评估后,按不超过活动审计核准金额5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于事先经区政府备案同意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产业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含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二)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条 附则
本措施自X年X月X日起施行,至X年X月X日止,由福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