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福建省创新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闽委人才办〔2022〕2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关于支持福建省创新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闽委人才办〔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9-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闽委人才办〔2022〕4号),大力推进福建省创新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加强编制和岗位职数保障。支持省创新实验室采取全职、全时、双聘双跨、顾问合同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引进人才。对确有需要的,由省委编办会同相关设区市委编办,依托建设单位或设区市相关单位,建立省创新实验室“编制池”。“编制池”专项用于省创新实验室全职、2宅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核心技术骨干人才等;用编条件由省创新实验室结合实际提出,报省委人才办、省委编办备案。省创新实验室根据备案结果,将符合用编条件的人员一年集中一次报省委编办备案。“编制池规模根据引进人才数量确定并动态调整,不占依托单位编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省创新实验室全职、全时聘用人员总数的20%。人社部门按照“编制池”不低于70%比例设置高级岗位职数,由省创新实验室统筹使用。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人才办,省人社厅,相关设区市委编办、市人社局,省创新实验室,依托建设单位
二、授予人才评价和使用更大自主权。由省委人才办会同省人社厅、科技厅,结合省创新实验室引才需求,研究制定省创新实验室省级高层次人才专门认定条件和办法。参照省属科研院所有关政策,下放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等系列的职称评审权给省创新实验室,由其自主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评审条件,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并聘任,自行发放聘书;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直评并聘任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职务。鼓励省创新实验室符合条件的人才,参加全省自然科学研究、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对参评的人才,可单独设置专业维号或根据实际情况并入相近专业组),评审通过人员发放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职称证书。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省创新实验室
三、加强青年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具备条件的省创新实验室招收教育科研类引进生。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出站后在省创新实验室工作,并与工作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由省人社厅牵头研究制定具体支持办法。鼓励高校与省创新实验室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并对开展联合培养的省属高校在研究生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编办,省人社厅、教育厅,省创新实验室,依托建设单位
四、加强省级重点人才计划支持。省创新实验室可直接向特级后备人才、“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创业之星”“创新之星”等省级重点人才计划(项目)遴选责任单位申报,申报人选不占依托建设单位推荐名额。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协、人社厅、科技厅,省创新实验室

五、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省创新实验室聘用并纳入依托建设单位编制管理的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相应增加依托建设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以双聘双跨等力式引进的人才,省创新实验室制定奖励补助办法,根据人才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对非入编人员,省创新实验室可按规定为其购买保障型商业保险。支持省创新实验室借助自身体制机制优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探索赋予创新实验室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制度对符合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省和市重点鼓励的产业相关的专利申请,给予加快审查和授权、维权和保护的配套政策和服务。简化省创新实验室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以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执行实验室内部控制采购制度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由省委人才办会同相关设区市委人才办,建立与省创新实验室直接联系服务的机制,做好高层次人才各项生活待遇的落实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相关设区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财政局,省创新实验室依托建设单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由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和对省创新实验室编制使用、职称评聘、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对省创新实验室相关人才工作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进一步调整编制使用、职称评聘、人才认定等授权事项力度的重要依据。省创新实验室要加强人才工作力量,健全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切实用好授权事项,落实改革举措。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创新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