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加强高水平工程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闽委人才办〔2024〕3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福建省关于加强高水平工程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闽委人才办〔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6-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工程师是推动工程科技造福人类、创造未来的重要力量,是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培养引进高水平工程师,打造引领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程师队伍,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新工科专业建设提升行动。支持综合性高校、工科优势高校、地方性高校根据各自基础条件、优势领域和发展定位,科学规划发展新工科,高标准建设更多工程领域硕士点、博士点。聚焦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领域,培育发展一批新兴工科专业;围绕冶金、化工、环境、资源、建材、纺织等产业转型升级,调整提升一批传统工科专业;面向储能、量子信息、6G、基因与生物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未来产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新兴学科专业;支持新工科与新农科、新医科交叉融合,在农林健康、医药卫生等领域建设一批交叉学科专业。指导高校建设综合性课程、问题导向课程、项目式课程和交叉学科研讨课程,优化专业课程体系。到2027年,新建20个现代产业学院或未来技术学院。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
健委

二、加快建设卓越工程师学院。制定省级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方案,支持相关高校联合龙头企业,聚焦国家战略和我省产业发展需要,整合校企资源,高标准建设省级卓越工程师学院,构建校企深度协同的工程人才培养新模式。积极对接省外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高校的教学科创资源,探索省校共建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福建基地。到2027年,试点建设4-6个省级卓越工程师学院,支持相关高校争创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厅

三、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支持高校培养“双师型”教师,依托国家级和省级“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开展新技术高级研修培训。支持高校教师申报相应专业工程系列职称。把企业实践经历作为高校工科教师考核和评聘的重要内容。支持高校引进具有企业实践经历的高层次人才,在引进政策、职称聘任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支持工科教师、科研人员按规定离岗创新创业,允许保留人事关系及双方约定待遇,带项目和成果到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

四、打造工程实践能力培养平台。支持相关高校依托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类企业”级别的仿真环境及工程技术实践平台。完善工程师培养实训体系,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支持工科学生在企业、研发基地、科研院所和校企联合体等平台项目中进行工程实践训练。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布局,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建设一批省级高水平工程师实践基地。依托重点园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动建设一批省级工程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围绕工程相关重点领域举办5期左右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级研修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五、开展工程硕博士校企联合培养试点工作。按照“联合培养、一线实践、项目依托、成果导向”要求,选取一批重点高校和企业开展工程硕博士校企联合培养试点,安排专项研究生指标用于试点工作。制定校企联合培养试点工作方案,实行“双导师制”和高校学习、企业实践双阶段”培养,“一校一企一专业”提出培养目标任务。支持联合培养学生在企业实践阶段承担工程应用实践性课题项目,将完成情况纳人专业实践考核内容。到2027年,校企联合培养工程硕博士600名左右。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六、优化省级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将高水平工程师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重点范围,研究制定专门认定条件,推动工程师评价与高层次人才认定相衔接。选取若干重点企业,综合考虑工程师技术水平、实绩贡献等,探索开展高水平工程师“积分制”评价,并适时将“积分制’
评价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给予递进式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七、大力引进和使用高水平工程师。将高水平工程师作为省级人才计划(项目)遴选的重要对象。对掌握革命性颠覆性技术、能够引领产业迭代升级的工程人才,可采取“高校院所十企业”等方式引进,“一人一策”制定引进方案,并在编制保障、平台建设、团队组建等方面给予综合支持。支持高水平工程师在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任务中担任负责人。支持企业通过高校科研合作、上下游协同攻关、加入产业技术联盟等灵活方式,引进用好各领域高水平工程师。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委编办、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八、积极选拔引进青年工程专业人才。对国家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试点、省级工程硕博士校企联合培养试点培养的毕业生,在福建省内企业工作的,纳入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政策支持范围,给予薪酬补助。对国家专项试点培养的工程硕博士应届毕业生,毕业高校属于我省当年度民营企业类引进生选拔高校范围的,可不受专业限制,参加当年度民营企业类引进生选拔。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九、加大数字技术工程师支持力度。将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相关职业(工种)列入各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按规定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将数字技术作为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点方向,支持符合条件人员申报数字技术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纳入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
十、落实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贯彻落实好《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持续推动落地见效。赋予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日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引导企业完善内部评价机制,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层级架构。对持有相关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才直接采认相应职称。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
十一、强化工程师薪酬待遇激励。事业单位对聘用的高水平工程师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符合条件的,所需绩效工资总量予以单列,并按规定追加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参加工程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工程师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
政厅
十二、营造有利于工程师成长的良好氛围。支持各地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举办工程专业领域创新大赛、技能大赛、设计大赛等活动,积极选送人才参加国际、全国赛事,为工程人才脱颖而出提供舞台。开展“福建卓越工程师”评选,并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范围,纳入各级党委(党组)联系服务对象。大力宣传工程师先进典型,不断提高工程师的社会地位,增强工程师的荣誉感和获得感,营造见贤思齐、埋头苦干、攻坚克难、创新争先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三、加强对工程师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工程师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将工程师队伍建设纳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地和相关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委人才办牵头建立工程师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协调有关问题;省教育、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具体负责、密切配合,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压实高校和企业责任,将工程专业学生培养情况纳入对相关高校的考核评价,将工程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考量。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工程硕博士校企联合培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水平工程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完善产教融合的工程人才培养体系,现就开展工程硕博士校企联合培养(以下简称“联合培养”)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联合培养第一期计划5年,按照校企合作基础好、高校学科优势强、企业承载能力强的标准,在全省范围选取5所左右的高校和30家左右的企业开展联合培养工作,培养600名左右工程硕博士。
高校主要条件:具有相关硕士或博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相关学科专业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行业人才需求等方面有较大贡献,师资力量较为雄厚,在新工科建设、工程教育改革中取得较好成效,工程硕博士培养经验丰富、特色优势突出、产学研融合成果丰硕。
企业主要条件:能够代表本行业本地区工程技术先进水平,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或工程,有与高校联合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合作基础和经验,具备联合培养所需工程、项目、人才、条件保障等。主要选择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
在高校和企业的选择上突出重点、错位发展,兼顾高校类型、企业所有制和规模、区域布局等。开展联合培养的高校和企业应有较强合作意愿,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有长期合作基础,在人才培养、技术攻关项目开发、成果运用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二、运行机制
由省委人才办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以及相关企业所在市、县(区)党委人才办和产业园区党工委组织实施。
1.确定联合培养高校、企业名单。省委人才办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和相关市、县(区)党委人才办及产业园区党工委,根据高校、企业的优势领域、合作基础等条件,研究确定参与联合培养的高校和企业名单。
2.校企研究提出联合培养方案。校企双方成立联合工作专班,负责联合培养的具体实施,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在学生管理、导师聘任、条件保障、经费分担、人身安全、成果考核、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健全长效机制。双方共同研究确定联合培养目标任务,高校在征求企业意见基础上,明确学生在高校阶段的培养目标必修和选修课程,开展高校学习阶段课程考核;企业在征求高校意见基础上,明确学生在企业专业实践阶段的培养目标,提出科研项目或要解决的工程技术课题,为学生提供实践条件和食宿等保障。
3.确定联合培养学生。省教育厅、有关高校安排专项研究生指标用于联合培养工作,高校按招生政策规定开展工程硕士、工程博士招生工作;支持企业选送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到高校研学,符合录取条件的,由对接高校按国家政策规定录取为研究生,纳为联合培养对象。
4.实行“双导师制”和“双阶段”培养。实行校企“双导师制”培养模式,校企导师之间加强沟通,“一生一策”制定培养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参与教学过程、共同评价教学质量。联合培养学生人学后高校、企业、学生三方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实行高校和企业“双阶段学习、实践。高校阶段,学生进行公共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学习,必须完成指定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方可进入下一阶段;企业阶段,学生必须遵守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竟业禁止等要求,在校企导师共同指导下承担至少1个工程应用实践性课题项目。企业培养阶段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专业实践考核依据:
5.毕业考核和学位授子。校企双方联合组织专家开展学生毕业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论文评阅或答辩专家组中企业专家应占半数以上。毕业设计和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工程实际,成果形式可以是工程新技术研究、重大工程设计、新产品或新装置研制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并通过毕业(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授予工程硕士或工程博士学位。
6.安排学生就业。联合培养学生开展企业阶段实践半年后,在校、企业、学生三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就业意向书;学生毕业后愿意留在企业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对由于企业原因未留下工作的学生,省委人才办会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和高校所在市、县(区)党委人才办,积极向省内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将国家、省级专项试点联合培养并在福建省内企业工作的工程硕博士,纳入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政策支持范围,省级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薪酬补助。
三、组织保障
1.省委人才办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省教育厅会同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等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硕博士校企联合培养工作。在第一期校企联合培养工作5年期内,分别进行一次期中和期满考核评估,建立参与高校和企业的动态调整机制。
2.省教育厅对联合培养学生、校企“双导师”实行备案跟踪管理;指导相关高校将学生到企业实践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符合工程学科专业特点的学位论文指导、评审、抽检等评估标准,加大对联合培养工作的经费投入。
3.省人社厅做好校企联合培养工程硕博士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指导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学生允许提前一年参评对应培养层次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
4.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组织指导参与联合培养的企业,做好联合培养的设施设备、工程技术项目、优秀师资、学生食宿等保障,将企业联合培养工作实施成效作为优先申报示范型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等的重要参考。指导相关企业将企业导师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相关企业在招聘联合培养工程硕博士上予以倾斜。
5.相关企业所在的市、县(区)党委人才办和产业园区党工委,要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督促企业做好学生到企业实践阶段的食宿、人身安全保障等工作。相关高校、企业,以及企业所在市、县(区)和产业园区要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联合培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相关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委人才办报告。